证券代码:601609 证券简称:金田铜业 公告编号:2021-017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9 号)核准,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5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0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4,711,320.74 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95,288,679.26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1]000187 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2021 年 3 月 29 日,公司、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广东金田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金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财通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初始存储金额 对应募集资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元) 金项目
宁波金田铜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 金田国家技
(集团)股份有
份有限公司宁波 39105001040014484 100,000,000.00 术中心大楼
限公司可转债募
慈城支行 项目
集资金专户
宁波金田铜业 年产 8 万吨
中国工商银行股
(集团)股份有 热轧铜带项
份有限公司宁波 3901130229200014517 825,169,811.32
限公司可转债募 目、补充流
慈城支行
集资金专户 动资金
宁波金田铜业 年产 5 万吨
中国银行股份有
(集团)股份有 高强高导铜
限公司宁波市分 357179381072 321,000,000.00
限公司可转债募 合金棒线项
行
集资金专户 目
宁波金田铜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 广东金田铜
(集团)股份有
份有限公司宁波 33150198533600000553 251,000,000.00 业高端铜基
限公司可转债募
慈城支行 新材料项目
集资金专户
广东金田铜业有 中国建设银行股 广东金田铜
限公司可转债募 份有限公司宁波 33150198533600000554 0.00 业高端铜基
集资金专户 慈城支行 新材料项目
注:上述到账存储金额包含尚未支付和置换的律师费、验资费、资信评级费
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费用 1,881,132.06 元(不含
税)。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丙方为财通证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甲方应当将
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注:专户情况详见前述“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中表格列示的相关内容。)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为丰、彭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可以要求甲方或甲方单方面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 《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 1 为公司,甲方 2 为广东金田,乙方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丙方为财通证券。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甲方 2 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33150198533600000554,截止 2021 年 3 月 26 日,
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 广东金田铜业高端铜基新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为丰、彭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2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 2 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2 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可以要求甲方或甲方单方面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