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鹿港科技 股票代码:601599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镇)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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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港科技”、“公司”、
“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
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
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分别
在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桥支行、渤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支行和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账户作为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2011 年 5 月 25 日,本公司及保荐人平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与开户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
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桥支
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
家港市支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账 号 分 别 为 802000018588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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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426370000183、10527801040011228 和 7323910182600062674,
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三、平安证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
定》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平安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
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
存储情况。
四、本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
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当出具其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
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其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
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平安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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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
协议规定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
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平安证券的要求下
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平安证券发现本公司和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
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本公司、开户行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
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文龙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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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股东钱忠伟先生、缪进义先生和陈海东先生承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
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发行人股东华芳集团和韩小军等 44 名自然人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同时承诺:在公司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
的比例不超过 50%。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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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
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上
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54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
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发字[2011]23
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
称“鹿港科技”,证券代码“601599”;其中本次发行中网上资金申购
发行的 4,240 万股股票将于 2011 年 5 月 27 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1 年 5 月 27 日
3、股票简称:鹿港科技
4、股票代码:601599
5、A 股发行后总股本:212,000,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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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53,000,000 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股东对所持股份
自愿锁定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钱文龙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发行人股东钱忠伟先生、缪进义先生和陈海东先生承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
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发行人股东华芳集团和韩小军等 44 名自然人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同时承诺:在公司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
的比例不超过 50%。
8、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的 1,060 万股股份锁定期为 3
个月,锁定期自本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计算。
9、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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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中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 4,24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
定安排。
10、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1、上市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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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Jiangsu luga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td
3、注册地址: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镇
4、注册资本:15,900 万元(本次发行前)
5、法定代表人:钱文龙
6、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全毛、化纤、各类混纺纱线、毛
条、高仿真化纤、差别化纤维和特种天然纤维纱线及织物、特种纺织
品的研发、制造、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纺织原料、针纺织品、五金、服装、钢材、建材的购销。
7、主营业务:各类针织毛纺纱线以及高档精纺呢绒面料生产与
销售。
8、所属行业:毛纺织
9、电话号码:0512-58353258
10、传真号码:0512-58470080
11、互联网网址:www.lugangwool.com
12、电子信箱:info@lugangwool.com
13、董事会秘书:邹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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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1)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名单如下:
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