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提名王宏先生和邓伟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前述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
2、本次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3、同意《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泰文、孟焰、宋海清、李倩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