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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579: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10月修订版)

公告日期:2021-10-27

601579: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10月修订版) PDF查看PDF原文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年10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本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
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媒体,在前述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漏、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第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在指定媒体及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
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  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

  第十九条  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参照定期报
告相关规定,遵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披露。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上披露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报告全文。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信息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信息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
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审计:(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
报告。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第三十二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公司针对非标准意见涉及的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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