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inovel Wind Group Co., Ltd.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 号文化大厦19 层)
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联席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 号20 办公
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1T01-06、07、08 号房屋招股意向书
1-5-2
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发行股数 10,51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0.46%)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2010年1月5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100,510万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全体股东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除此之外:
公司股东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北京天华中泰投
资有限公司在韩俊良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
司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韩俊良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韩俊良承诺:自本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北京天华中泰投
资有限公司的股权,在不违反前述承诺的情况下,其于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北京
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韩俊良在本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北京天华中泰投资
有限公司的股权。
公司股东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北京华丰能投资有
限公司每年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北京华丰
能投资有限公司全体自然人股东刘征奇等34人分别作出承诺:其所持北京华丰能投资有
限公司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在不违反前一承诺的情况下,
其于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北京华丰
能投资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不违反前一承诺的情况下,其于本公司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北京中恒富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承诺: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北京中恒富
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公司董事于国庆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北京
中恒富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于国庆自公司离职招股意向书
1-5-3
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北京汇通丰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承诺: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北京汇通丰
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公司董事刘会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北京汇
通丰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刘会自公司离职之日
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九)保荐人(主承销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0年12月20日
注: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
94号),由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转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公司国有股权,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的锁定承诺。招股意向书
1-5-4
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的“第四章 风险因素”,并特别关注以下事
项及风险。
一、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2010 年2 月9 日,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以现
有总股本90,000 万股为基数,每10 股派发7 元人民币现金红利。并决定:若公
司于2011 年6 月30 日前完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则扣除2009 年度股东
大会决定分配的利润后,至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共
享。
二、国有股转持
本次A 股发行前,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0%的股权,为国
有股。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2009]94 号)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全
国社保基金转持部分国有股权的批复》(大国资产权[2010]31 号)和大连重工·起
重集团有限公司的《承诺书》,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将向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划转1,051 万股,为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10%。
三、主要风险因素
1、市场竞争加剧及产业政策风险
本公司在国内同行业中率先实现1.5MW 及3MW 风电机组批量生产,具有
先发优势,随着国内主要风电机组制造企业1.5MW 机型实现量产,行业竞争日
益加剧。虽然当前风电设备市场需求呈持续增长趋势,但是竞争对手数量增加及
其竞争实力的增强可能对本公司的市场份额、毛利率产生不利影响。2009 年9
月26 日,国务院批转同意了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
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8 号),该意见要求抓住大
力发展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历史机遇,把我国的风电装备制造业培育成具有自主
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风电装备产能盲目扩张,鼓励优势招股意向书
1-5-5
企业做大做强。本公司作为风电行业的优势企业,将大力发展3MW 以上大型陆
地及海上风电机组,维持和扩大市场占有率,并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努力应对可
能存在的产能过剩风险。但产业政策导向如果未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再生能
源发展目标出现重大不利调整则可能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摊薄净资产收益率的风险
截至2010 年6 月30 日、2009 年12 月31 日,公司净资产分别为321,499.19
万元、257,112.89 万元,2010 年1-6 月、2009 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
为45.69%、113.62%。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规模预计将比发行前有显著
提升。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在达产后才能达到预计的收益水平,因此存在发
行后净资产收益率被大幅摊薄的风险。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所投资的项目建成后,
本公司固定资产和研发费用将大幅增加,预计年新增折旧、摊销等费用总计约
36,260 万元,占2009 年度营业收入的比重为2.64%,公司营业收入须保持一定
的增长速度,才可确保公司营业利润不会因此而下降。
3、关联交易占比相对较高的风险
2010 年1-6 月、2009 年、2008 年和2007 年度,公司向关联方采购风电机
组零部件的金额分别为342,653.29 万元、606,884.93 万元、316,413.59 万元和
118,037.20 万元,占同类交易(采购风电机组零部件)的比例分别为44.42%、
49.31%、47.07%和42.41%。本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关联交易,部分零部件从关联
方处采购,这主要体现在公司向股东重工起重及其控制的企业、关联方昆山华风
风电科技有限公司、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采购
风电机组零部件。如上述关联交易未能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或不能严格按照
公允价格执行,将可能影响本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从而损害公司和股东的
利益。
4、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风险
截至2010 年6 月30 日,2009 年12 月31 日,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1,828,087.27
万元、1,445,122.90 万元,合并资产负债率分别为85.04%、84.90%,母公司资产
负债率分别为81.23%、82.02%。虽然从整体来看,公司的负债水平、总资产水
平与业务规模是同步增长的,但由所属行业的生产经营的特性决定,公司应付账
款及预收账款始终维持在较高的水平,使得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较高,存在一定的
财务风险。招股意向书
1-5-6
5、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未来到期的风险
本公司属于在北京市海淀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务
院审批的《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公司自设立之日起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且执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2006 年至2008
年属于免税期,2009 年至2011 年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可按前项
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2008 年12 月24 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
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签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GR200811001482
号),再次确认华锐风电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2009 年4 月7 日,北
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出具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海
国税200907JM0500014),确认公司自2009 年1 月1 日起至2010 年12 月31
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7.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10 年12 月31 日之
后,经税务部门和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部门复核,如仍认定公司为高新技术
企业,公司2011 年的所得税税率将仍为7.5%,此后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税收
优惠将到期,届时公司税后利润将受到税率提高的不利影响。招股意向书
1-5-7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意向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