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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528 沪市 瑞丰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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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528: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3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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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2 年【3】月修订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为维护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是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 本行于 2021 年 5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150,935,492 股,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本行中文名称全称: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中文名称简称:瑞丰银行。

  本行英文名称全称:Zhejiang Shaoxing Ruife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本行英文名称简称:Bank of RuiFeng

  本行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 1363 号,邮政编码:312030。

  第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09,354,919 元。

  第六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八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条 本行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行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总行对各分支机构的主要综合规划、业务政策、人事任免、基本规章制度等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对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第十二条 根据业务经营管理的需要,本行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内部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的副行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可设分支机构。

                  第二章  党的组织

  第十七条 在本行中,设立中国共产党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党委成员若干名,由省农信联社党委任命。党委书记和董事长由一人担任,确定1名党委成员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纪委书记和监事长由一人担任。

  第十八条 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1.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行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

  2.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3.坚持服务“三农”宗旨,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党员股东优先提名为董事候选人。

  4.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5.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6.加强本行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行改革发展。

  7.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讨论决定本行重大问题、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委研究讨论是前置程序。

              第三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二十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
政规章,自主开展各项业务,重点为“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并以此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第二十一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并依法在相关政府部门监管下开展各项银行业务。

  第二十二条  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现状,由股东大会确定本行新增贷款中用于发放涉农贷款的比例,并报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本行经营范围是: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七)从事同业拆借;

  (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九)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一)基金销售;

  (十二)从事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外汇拆借、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
结汇、售汇等业务;

  (十三)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上述第(一)至(十一)项不含外汇业务。

                    第四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十四条  本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二十五条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六条  本行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二十七条  本行发行的股份,依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八条  本行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合计 60,000 万股股份,占本行设立时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

  第二十九条  本行发起人为原浙江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 96
家法人股东及 2,475 名自然人股东。

  第三十条 本行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其关联人持股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单个企业法人股东及其关联人持股占本行总股份的比例,本行单个职工持股数额及职工持股总额占本行总股本的比
例均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三十一条  本行的股份总数为 1,509,354,919 股,均为
普通股。

  第三十二条  本行(包括本行的分支机构)或本行投资的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行股份的人就购买本行股份的行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十三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四条  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本行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十五条  本行不得收购本行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行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本行为维护本行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行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五条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本行合计持有的本行股份数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行因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批准并依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股份转让和质押

  第三十八条  本行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本行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九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行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售后剩余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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