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声 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目 录
目 录......3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5
一、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5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及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17
三、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19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分析......22
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24
六、2021 年 1-6 月业绩预计 ......25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26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26
二、有关本次发行的重要时间安排......27
三、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27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30
一、本行基本情况......30
二、本行历史沿革......30
三、本行业务的变化情况......49
四、股权托管情况......50
五、本行的控股及参股公司......50
六、本行自设立以来资产转让处置情况......51
七、历次验资和评估......64
八、本行股本及股东情况......67
九、本行组织结构......94
十、本行员工情况......102
十一、本行及本行现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中介机构作出的承诺
...... 112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124
一、预计募集资金总量及其依据......124
二、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124
三、募集资金的合规性......125
四、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125
五、本次募集资金的可行性分析......127
六、募集资金投入使用后对本行同业竞争和独立性的影响......127
七、募集资金运用对主要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127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129
一、信用风险......129
二、流动性风险......135
三、市场风险......136
四、操作风险......137
五、政策和环境风险......138
六、其他经营风险......139
七、其他重要事项......143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145
一、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145
二、本次发行及上市的重要日期......145
第七节 备查文件......146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的全部内容。
一、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
(一)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关于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本行股东持股分散且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天圣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天圣投资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天圣投资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2)锁定期满后,天圣投资在实施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发行人,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实施减持。
(3)减持计划
①减持数量:自瑞丰银行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天圣投资计划减持瑞丰银行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30%,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月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②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天圣投资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③减持价格:自瑞丰银行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天圣投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
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④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4)天圣投资未履行上述承诺,天圣投资所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2、持有本行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章伟东、俞俊海、马仕秀、凌渭土、沈祥星、张勤良、沈冬云、沈幼生、王国良、俞广敏、严国利、秦晓君、宁怡然、郭利根分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其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
有的发行人的股权,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持股锁定期满后,本人每年出售所持瑞丰银行的股份数不超过所持瑞丰银行股份总数的 15%;上述锁定期界限满后五年内,本人转让所持瑞丰银行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瑞丰银行股份总数的 50%。
(2)其持有发行人股权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瑞丰银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其所持瑞丰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瑞丰银行已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瑞丰银行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瑞丰银行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5)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其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上述承诺的,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其减持收入未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其现金分红及薪酬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持有本行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分别承诺:
(1)自瑞丰银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
持有的瑞丰银行的股权,也不由瑞丰银行回购本人所持有的瑞丰银行的股权。持股锁定期满后,本人每年出售所持瑞丰银行的股份数不超过所持瑞丰银行股份总数的 15%;上述锁定期界限满后五年内,本人转让所持瑞丰银行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瑞丰银行股份总数的 50%。
(2)本人持有瑞丰银行股份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在与本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瑞丰银行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瑞丰银行股份。
(3)本人所持瑞丰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瑞丰银行已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瑞丰银行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瑞丰银行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瑞丰银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瑞丰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5)本人不因与本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上述承诺的,减持所得收入归瑞丰银行所有;如本人减持收入未上交瑞丰银行,则瑞丰银行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及薪酬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瑞丰银行所有。
4、持股超过 5 万股的员工股东承诺
根据财金[2010]97 号文要求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 5 万股的内部职工(包括职工董
事、职工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1,015 人,已有 1,009 人签署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本人所持股份转让锁定期不低于 3 年;
股份转让锁定期满后,本人每年出售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数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5%;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五年内,本人转让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另有 6 人因死亡、无法取得联系等原因尚未签署承诺。
5、合计持股达 51%的股东承诺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合计持有发行人 55.40%以上股份的 14 名股东均
已签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二)关于招股意向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本行承诺:“本行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本行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作出的认定生效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制订回购全部新股的方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行回购股份的价格按照市场情况确定,但每股回购价格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之和(若本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回购的股份包括将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致使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