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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528 沪市 瑞丰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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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528:瑞丰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1-06-24

601528:瑞丰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瑞丰银行                        股票代码:601528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Shaoxing RuiFe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Ltd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瑞丰银行”、“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本行股票将于2021年6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行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行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行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行的任何保证。

  本行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行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行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一)持有本行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章伟东、俞俊海、马仕秀、凌渭土、沈祥星、张勤良、沈冬云、沈幼生、王国良、俞广敏、严国利、秦晓君、宁怡然、郭利根分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其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持股锁定期满后,本人每年出售所持瑞丰银行的股份数不超过所持瑞丰银行股份总数的15%;上述锁定期界限满后五年内,本人转让所持瑞丰银行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瑞丰银行股份总数的 50%。


  2、其持有发行人股权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瑞丰银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其所持瑞丰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瑞丰银行已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瑞丰银行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瑞丰银行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5、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其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上述承诺的,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其减持收入未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其现金分红及薪酬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二)持有本行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分别承诺:

  1、自瑞丰银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瑞丰银行的股权,也不由瑞丰银行回购本人所持有的瑞丰银行的股权。持股锁定期满后,本人每年出售所持瑞丰银行的股份数不超过所持瑞丰银行股份总数的 15%;上述锁定期界限满后五年内,本人转让所持瑞丰银行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瑞丰银行股份总数的 50%。


  2、本人持有瑞丰银行股份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在与本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瑞丰银行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瑞丰银行股份。

  3、本人所持瑞丰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瑞丰银行已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瑞丰银行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瑞丰银行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瑞丰银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瑞丰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5、本人不因与本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上述承诺的,减持所得收入归瑞丰银行所有;如本人减持收入未上交瑞丰银行,则瑞丰银行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及薪酬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瑞丰银行所有。(三)持股超过 5 万股的员工股东承诺

  根据财金[2010]97 号文要求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 5 万股的内部职工(包括职
工董事、职工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1,012 人,已有 1,007 人签署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本人所持股份转让锁定期不低于 3 年;

  股份转让锁定期满后,本人每年出售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数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5%;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五年内,本人转让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另有 5 人因死亡、无法取得联系等原因尚未签署承诺。
(四)合计持股达 51%的股东承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合计持有发行人 55.40%以上股份的 14 名股东均
已签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本次发行前持有本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天圣投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天圣投资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天圣投资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天圣投资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二)锁定期满后,天圣投资在实施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发行人,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实施减持。

  (三)减持计划

  1、减持数量:自瑞丰银行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天圣投资计划减持瑞丰银行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30%,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月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天圣投资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减持价格:自瑞丰银行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天圣投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四)天圣投资未履行上述承诺,天圣投资所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四、股价稳定预案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本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行的实际情况,就本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事宜,本行制定了《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根据有关法律规范及本行实际,本行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启动条件及程序:当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银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瑞丰银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瑞丰银行股份总数,下同)时(如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下同),瑞丰银行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瑞丰银行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满足之日起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在上述第 1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瑞丰银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 1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1 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瑞丰银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瑞丰银行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瑞丰银行章程及瑞丰银行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瑞丰银行部分股票,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瑞丰银行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2)瑞丰银行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如果瑞丰银行股份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瑞丰银行股价措施条件的,瑞丰银行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3)要求控股股东及瑞丰银行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瑞丰银行股票的方式稳定瑞丰银行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4)在保证瑞丰银行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瑞丰银行股价。

  (5)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瑞丰银行业绩、稳定瑞丰银行股价。

  (6)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瑞丰银行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瑞丰银行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瑞丰银行社会公众股份,瑞丰银行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使用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瑞丰银行股东净利润的 40%。回购价格不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本行股份总数的 1%,回购后本行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发行人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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