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515 证券简称:东峰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4-007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11 号)文件核准,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1,320,132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06 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19,999,999.92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9,861,657.37 元后,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00,138,342.55 元。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出具了苏亚验[2021]29 号《验资报告》。公司
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湖南福瑞印刷有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
二、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3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及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
《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及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提请同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的“湖南福瑞高端包装印刷智能工厂技改搬
迁建设项目”变更为“盐城博盛锂电池隔膜生产项目(二期)”及“东峰首键年产 65 亿只药用玻璃瓶生产基地项目”,具体安排如下:
1、“湖南福瑞高端包装印刷智能工厂技改搬迁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为人民币73,016.13 万元,均以募集资金进行投入。
截至 2023 年 9 月 21 日,“湖南福瑞高端包装印刷智能工厂技改搬迁建设项
目”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5,803.90 万元,尚结余募集资金人民币48,660.24 万元(含利息),具体情况如下:公司尚未划转实施主体湖南福瑞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福瑞”)的公司专户结余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44,080.19万元(含利息);另公司已划转实施主体湖南福瑞专户的募集资金本金为人民币30,000.00 万元,尚结余募集资金人民币 4,580.05 万元(含利息)。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全额补足公司已划转原项目实施主体湖南福瑞募集资金专户本金人民币30,000.00 万元及其利息净收入人民币 383.95 万元,具体方式为公司将自有资金人民币 30,383.95 万元(含利息)归还至原募集资金专户,并用于后续投入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中。
2、将“湖南福瑞高端包装印刷智能工厂技改搬迁建设项目”变更为“盐城博盛锂电池隔膜生产项目(二期)”及“东峰首键年产 65 亿只药用玻璃瓶生产基地项目”,其中“盐城博盛锂电池隔膜生产项目(二期)”拟投资总额为人民币35,900.63 万元,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32,459.28 万元、“东峰首键年产 65亿只药用玻璃瓶生产基地项目”拟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42,004.86 万元,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42,004.86 万元,项目投资金额与拟使用募集资金之间的差额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补足。
三、关于以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为满足变更后新募投项目实施的资金需求,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公司拟分别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人民币 32,459.28 万元、42,004.86 万元作为借款额度,在不超过该借款额度范围内,将募集资金以有息借款的方式提供给控股子公司盐城博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博盛”)、重庆东峰首键药用玻璃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峰首键”)专项用于实施募投项目,并由董事
供借款资金并签署相关借款文件。
四、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因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盐城博
盛锂电池隔膜生产项目(二期)”的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盐城博盛,公司
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盐城博盛
锂电池隔膜生产项目(二期)”的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和使用,且各方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
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4 年 3 月 11 日,《四方监管协议》涉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
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行 账号 专户用途 专户余额(元)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515900857910000 盐城博盛锂电池隔膜生产项目(二 0.00
司盐城分行 期)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盐城博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同时包括“甲方一”和“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募集
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15900857910000,截至 2024 年 3 月 11 日,专户余额为 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二盐城博盛锂电池隔膜生产项目(二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甲方二系甲方一的控股子公司,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二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孟超、李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及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一或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及丙方四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 12 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及丙方四方各持 2 份,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 1 份,其余留甲方一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