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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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草案)
(公司 2011 年 12 月 18 日 201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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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
第一节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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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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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
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汕头市东风印刷厂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由香港东风投资有限
公司、东捷控股有限公司、泰华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东恒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汕头市恒泰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泰丰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华青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上海易畅投资有限公司等八名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经广东省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以粤外经贸资字〔2010〕388 号《关于合资企业汕头市东风
印刷厂有限公司转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后,于 2010 年 11
月 25 日在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号码为 440500400005944。
第三条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万股,于[ ]年[ ]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的注册名称: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北郊工业区(二围工业区)、
4A2-2 片区,2M4 片区,13-02 片区 A-F 幢;邮政编码:515064。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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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技术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引进
先进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内外市场竞争
能力的产品,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使合营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加工、制造:包
装装璜印刷品,醇溶凹印油墨、印刷油墨[经营范围中凡涉专项规定持有效专批
证件方可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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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由香港东风投资有限公司、东捷控股有限公司、泰华投资
有限公司、汕头市东恒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汕头市恒泰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泰
丰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华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易畅投资有限公司等八名
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
各发起人均以其持有的原汕头东风印刷厂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
为出资,出资时间为 2010 年 11 月 19 日,出资方式为:全体发起人将其持有的
原汕头市东风印刷厂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截至 2010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
资产共计人民币 517,657,731.96 元,按照 1: 0.9659 的比例折为 50,000.00 万
股(每股面值 1 元),其余 17,657,731.96 计入资本公积。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
购的股份数、比例如下表所示。
认购股份数额
序号 发起人名称 占总股本比例
(万股)
1 香港东风投资有限公司 30,245.00 [ ]%
2 东捷控股有限公司 4,950.00 [ ]%
3 汕头市华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4,000.00 [ ]%
4 汕头市恒泰投资有限公司 3,865.00 [ ]%
5 泰华投资有限公司 2,355.00 [ ]%
6 汕头市泰丰投资有限公司 2,265.00 [ ]%
7 汕头市东恒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2,120.00 [ ]%
8 上海易畅投资有限公司 200.00 [ ]%
合计 50,000.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
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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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