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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388:怡球资源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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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388          股票简称:怡球资源          编号:2020-053 号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激励对象由237人调整为235人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的议案》。根据《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2020年8月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时公司独立董事李士龙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0年9月16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2、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0日,公司内部公示栏公示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此外,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0年9月11日出具
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0年9月1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4、2020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5、2020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拟授予的237名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拟对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拟授予激励对象由237人调整为235人,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原有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1,457.51万股不变。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已经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不存
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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