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2020年修订版)
二零二零年七月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20 年修订版)》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并由董事会通过。
二、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4 日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
国)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包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延期等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
三、根据《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为 5,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等。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全额认购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兴证资管鑫众 2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次级份额。兴证资管鑫众 2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上限为 7,500 万份,按照 1:2 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兴证资管鑫众 2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范围为怡球资源股票。鑫众 2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优先级份额按照届时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优先获得收益。公司控股股东怡球(香港)有限公司为鑫众 21 号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的权益实现提供担保。对于次级份额而言,通过份额分级,放大了次级份额的收益或损失,若市场面临下跌,次级份额的跌幅可能大于本公司股票跌幅。兴证资管鑫众 2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标的股票。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兴证资管鑫众 2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四、截止 2015 年 8 月 3 日,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股票已完成
购买,兴证资管鑫众 2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累计购买公司股票 2,950,000 股(分红除权后持有股票为 11,210,000 股),成
交金额为 57,667,395 元,成交均价约为人民币 19.55 元/股,占员工持股计划实
施时公司总股本的 0.55%,截至《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20 年修订版)》公告之日,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已出
售 9,171,200 股,兴证资管鑫众 2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尚持有 2,038,800 股,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0.093%。
五、根据《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 计划并且员工持股计划成立之日起算。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
标的股票过户至鑫众 21 号集合计划名下时起算。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
期展期的议案》、2019 年 6 月 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议案》将存续期延长至 2020 年 8 月 3
日。
六、现兴证资管鑫众 2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即将届满。根据目前的 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延期两年,即存续期延长至 2022 年 8 月 3 日,同时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等要素进行相应的变更,主要 变更内容如下:
(一)存续期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原为36个月,自2015年8月3日至2018年8月3日,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议案》、2019年6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议案》将存续期延长至2020年8月3日。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延期两年,即存续期延长至2022年8月3日。
(二)延期后的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兴证资管鑫众2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已经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 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延期后的第一期员工持 股计划将开立专用证券账户作为直接持股主体,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承接兴证资管
鑫众2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现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票,对股票直接持有、直接管 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 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管理事宜。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
(三)持有股票锁定期
根据《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鑫众21号集合计划名下时起算,即2015年8月3日至2016年8月3日。截至目前,该股票锁定期已经结束。本次延期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大宗交易受让的上述公司股票不再设锁定期。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股票来源
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薪酬、自筹资金等。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拟开立专用证券账户作为直接持股主体,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承接兴证资管鑫众2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现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票,对股票直接持有、直接管理。
七、根据《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延期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八、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延期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目 录
一、释义...... 7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8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9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 10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存续期、终止、延长和变更......11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12
七、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办法及收益分配...... 19
八、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21
九、其他重要事项...... 23
一、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简称 释义
怡球资源、公司、本公司 指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本员工持股计划 指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 指《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
指《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本计划草案 (草案)(2020年修订版)》
控股股东、大股东 指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怡球(香港)
有限公司
持有人 指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高级管理人员 指怡球资源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怡
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鑫众21号集合计划、本集 指兴证资管鑫众2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合计划
标的股票 指鑫众21号集合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购买和持有的怡球资源股票
委托人 指鑫众21号集合计划次级委托人,具体指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
国)股份有限公司(代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资产管理机构或管理人 指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亿元 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劳动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指导意见》 指《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导意见》
《信披指引》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
《公司章程》 指《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文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计划草案。
(一)制定目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劳动合同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部分时任董事、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