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慎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制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实施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在绿色动力集团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实施办法(暂行)》,我们认为,本实施办法有助于完善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体系,优化激励和约束机制,有利于调动经理层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助推公司高质量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二、对《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
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内容切实可行,符合当前市场环境和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发展战略的要求,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三、对《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公司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
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以及《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我们认为, 公司根据调整后的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相应修订了以上文件。本次修订后的内容合法合规,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周北海
2021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谢兰军
2021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傅 捷
202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