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QINGDAOPORTINTERNATIONALCO.,LTD.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经八路12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不超过45,437.60万股,最终发行的数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
发行股数: 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等监管机关的核准为准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4.61元/股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预计发行日期: 2019年1月9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不超过649,110.00万股
发行后的总股本: 其中:A股为不超过539,207.50万股
H股为109,902.50万股
1、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港集团承诺:“(1)自青岛港首次公开发行的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青岛港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内资股,也不由
青岛港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集团持有的青岛港A股股份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不低于发行价。青岛港上市后6个月内如
青岛港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集团持有的青岛
港A股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发行价
指青岛港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青岛港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售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3)如本集团违反上述承诺,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 本集团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4)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自愿锁定的承诺: 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
其他要求,本集团同意对本集团所持青岛港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
整。”
2、内资股股东上海码头的承诺
内资股股东上海码头承诺:“(1)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关于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
公司与上海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及H股配售有关事宜的批
复》(青国资委〔2017〕10号),青岛港向本公司发行1,015,520,000股
内资股(以下简称“本次增资”)并于2017年5月22日就本次增资办理
完毕工商变更登记。如青岛港在本次增资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起12个月内刊登招股说明书,本公司承诺,自前述内资股完成增资扩
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与青岛港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长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青岛港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内资股
股份,也不由青岛港回购该部分股份;如青岛港在本次增资办理完毕
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刊登招股说明书,本公司承诺,青岛港
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青岛港本次发行上市前
已持有的内资股股份,也不由青岛港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本公司
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3)如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
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青岛港股份的锁
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3、本次发行前的其他内资股股东中海码头、青岛远洋、码来仓
储、光控青岛、青岛国投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其他内资股股东中海码头、青岛远洋、码来仓
储、光控青岛、青岛国投承诺:“(1)自青岛港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
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青岛港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内资股股份,也
不由青岛港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
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
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青岛港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的禁售期义务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
办法》(财企[2009]94号)的规定,本公司A股股票发行上市后,对于
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理事会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9年1月8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下述重大事项提示。此外,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发行人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全部内容。
一、关于发行新股的安排
本次拟发行数量不超过45,437.60万股,最终发行的数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关的核准为准。
二、国有股转持的安排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及相关规定,经青岛市国资委《关于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暨国有股转持方案的批复》(青国资委[2017]57号)批复,青岛市国资委同意公司国有股东按相关规定在公司境内首次公开发行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青岛港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或将应转持股份对应的资金上缴中央金库。应转持股份数量=本次青岛港实际发行A股的股份数量×10%×(该国有股东持有青岛港的国有股股份数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青岛港国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其中青岛港集团通过以自有资金上缴中央金库的方式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青岛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直接转持股份。
根据国务院于2017年11月18日发布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国发[2017]49号),《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等现行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本公司国有股东向社保基金理事会划转国有股相关事宜应按照届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本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处置方案的议案》,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核准并得以实施,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
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四、本次发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