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QINGDAO PORT INTERNATIONAL CO., LTD.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港华路7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 15 层)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
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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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
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67,100万股,最终发行的数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
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监管机关的核准为准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的总股本:
不超过670,772.40万股
其中: A股为不超过560,869.90万股
H股为109,902.5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
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港集团承诺:“ ( 1)自青岛港首次公开发行的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青岛港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内资股,也不由
青岛港回购该部分股份;( 2)青岛港上市后6个月内如青岛港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集团持有的青岛港A股股份将
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发行价指青岛港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青岛港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增发、配售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如本集团违反上述承诺,本集团将
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4)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
本集团同意对本集团所持青岛港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2、内资股股东上海码头的承诺
内资股股东上海码头承诺: “ ( 1)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关于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
公司与上海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及H股配售有关事宜的批
复》(青国资委〔 2017〕 10号),青岛港向本公司发行1,015,520,000股
内资股(以下简称“本次增资”)并于2017年5月22日就本次增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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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毕工商变更登记。如青岛港在本次增资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起12个月内刊登招股说明书,本公司承诺,自前述内资股完成增资扩
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与青岛港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长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青岛港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内资股
股份,也不由青岛港回购该部分股份;如青岛港在本次增资办理完毕
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刊登招股说明书,本公司承诺,青岛港
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青岛港本次发行上市前
已持有的内资股股份,也不由青岛港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公司
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如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
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青岛港股份的锁
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3、本次发行前的其他内资股股东中海码头、青岛远洋、码来仓
储、光控青岛、青岛国投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其他内资股股东中海码头、青岛远洋、码来仓
储、光控青岛、青岛国投承诺:“ ( 1)自青岛港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
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青岛港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内资股股份,也
不由青岛港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
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
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青岛港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的禁售期义务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
办法》(财企[2009]94号)的规定, 本公司A股股票发行上市后,对于
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理事会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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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
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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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下述重大事项提示。此外,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发行
人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全部内容。
一、关于发行新股的安排
2017年6月28日,本公司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青岛港国际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确定发行方
案如下:
本次拟发行数量不超过67,100万股,最终发行的数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
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关的核准为准。
二、国有股转持的安排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
[2009]94 号)及相关规定,经青岛市国资委《关于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
理暨国有股转持方案的批复》(青国资委[2017]57 号)批复,青岛市国资委同意公司国
有股东按相关规定在公司境内首次公开发行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 10%,将青岛港
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或将应转持股份对应的资金上缴中央金
库。应转持股份数量=本次青岛港实际发行 A 股的股份数量×10%×(该国有股东持有青
岛港的国有股股份数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青岛港国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其中青岛港集团通过以自有资金上缴中央金库的方式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青岛远洋运
输有限公司、青岛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直接转持股份。
根据国务院于 2017 年 11 月 18 日发布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
案》(国发[2017]49 号),《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
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 号)等现
行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本公司国有股东向社保基金理事会划转国有股相关
事宜应按照届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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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本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处置方案的议案》,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经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核准并得以实施,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
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规范公司分红机制,增强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性及可操作性,保证股东的
合理投资回报等权利,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若干规定的决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青
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一)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意愿、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
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
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满足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坚持现金分红优先这一基本原则。
(三)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用于分配利润的40%;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
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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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公司采用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同时满足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条件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现金
分红不低于当年可用于分配利润的40%,当年可用于分配利润计算口径为按中国会计准
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扣减累计亏损弥补额、 母子公司计提的
法定公积金及必要的其他储备金额以及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股东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
投入本公司的资产评估增值金额对年度净利润的影响等因素后的金额。当年未分配的可
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