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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36 沪市 红塔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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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证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27


证券代码:601236                证券简称:红塔证券          公告编号:2024-044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47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10        -            2024/10/11      2024/10/1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 2024 年 8 月 19 日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
度中期利润分配相关安排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4 年中期现金分红总金额占公司当期实现的
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不超过 50%。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8 月 29 日召开
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716,787,74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7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21,689,023.87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10        -            2024/10/11      2024/10/1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双维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华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浙江省公司五位股东的普通证券账户持股部分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划付公司,公司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股息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计算后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税前人民币 0.047 元。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23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存在 QFII 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4)对于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A 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23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存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1-63577113
特此公告。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