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36 证券简称:红塔证券 公告编号:2021-052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03 号)文件核准,红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 日成功完成 A 股配股发
行工作,向 A 股原股东配售 1,083,382,346 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7.3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941,192,596.18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不
含增值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853,713,638.76 元。信永中和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8 月 6 日
到账)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XYZH/2021KMAA3065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
授权,2021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及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吴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正义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屏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昆明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及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昆明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具体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储存金额(元)
红塔证券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
53050196503600001447 2,000,000,000.00
份有限公司 行正义路支行
红塔证券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屏
2502010329200207407 300,000,000.00
份有限公司 支行
红塔证券股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871900042210627 250,000,000.00
份有限公司
红塔证券股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471080100101176386 250,000,000.00
份有限公司
红塔证券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633213686 200,000,000.00
份有限公司
红塔证券股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1020121000296251 4,000,000,000.00
份有限公司
红塔证券股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1020131000298789 852,439,482.62
份有限公司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资金不包含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的相关发行费用(含
增值税)。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在上述银行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发展 FICC 业务、发展资本中介
业务、加大信息技术系统建设投入、设立境外子公司及多元化布局、增加投行业
务资金投入及其他运营资金安排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存单)另行存放,公司须
在定期存款(存单)到期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
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东吴证券。转存的定期存款(存单)
不得进行质押。
3、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东吴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东吴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东吴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配合东吴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吴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公司授权东吴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章龙平、赵昕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吴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开户银行按月(每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东吴证券。
7、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东吴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东吴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吴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9、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吴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东吴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东吴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东吴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