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9号2号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除非另有所指,本招股意向书摘要所列简称与招股意向书释义一致。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及锁定期届满后持股意向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62,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15,000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发行后总股本为77,000万股。上述股份全部为流通股。
(一)控股股东华电工程的承诺
1-2-1
“一、自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二、对于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第1至第24个月内,本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锁定期满后的第25至第3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本公司将在减持前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于10个交易日内回购上述违规减持的股票,且自减持之日起自动延长本公司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因未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华电集团的承诺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作为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现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交易所有关的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三)主要股东绵阳基金的承诺
1-2-2
“自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在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有意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减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本企业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于10个交易日内回购上述违规减持的股票,且自减持之日起自动延长本企业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因未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股东深圳汇鑫、天津邦泰、安信乾宏、深圳泰昌瑞、北京舍尔、茂名鑫兴顺、上海泽玛克的承诺
“作为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股东,本公司已向发行人作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的承诺。本公司同时承诺: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措施,则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于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转让的股份,且自违规转让之日起自动延长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
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1]1463号)批复,在本公司发行A股并上市后,本公司国有股股东华电工程、安信乾宏将其分别持有的本公司1-2-3
19,493,177股、506,823股(合计2,000万股)股份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后3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后3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为了维护公司二级市场股价稳定,在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电重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相关责任主体”)将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
公司控股股东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披露其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20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股份回购计划,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或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或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发布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告。
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按照其公告的股价稳1-2-4
定措施履行完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120个交易日内,履行完毕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其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即刻自动重新生效。
(一)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工程”)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的12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不低于3,000万元的自有资金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连续12个月增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计划实施中及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增持后华电重工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的12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以不低于2,000万元的自有资金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的6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60+N个交易日内),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薪1-2-5
酬总额的20%。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股价稳定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公司控股股东或公司的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的120个交易日内,若出现以下情形,则视为本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股价稳定方案终止执行:
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自股价稳定方案终止之日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