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9号2号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楼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统计,2009年至2013年,对于在沪市新股上市首日买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在新股上市后的第六个交易日出现亏损的账户数量占比超过50%。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重工”、“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做到:
1、真实、准确、完整、公允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4、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生人事变动或持本公司的股票发生变化时,在报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同时向投资者公布;
5、本公司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在本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及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承诺
1、自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2、对于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第1至第24个月内,本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锁定期满后的第25至第3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本公司将在减持前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3、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于10个交易日内回购上述违规减持的股票,且自减持之日起自动延长本公司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因未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的承诺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作为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现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交易所有关的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三)主要股东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承诺
自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在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有意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减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本企业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于10个交易日内回购上述违规减持的股票,且自减持之日起自动延长本企业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因未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股东深圳市汇鑫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邦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信乾宏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泰昌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舍尔投资有限公司、茂名市鑫兴顺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泽玛克敏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承诺
作为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股东,本公司已向发行人作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的承诺。本公司同时承诺: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措施,则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于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转让的股份,且自违规转让之日起自动延长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1]1463号)批复,在本公司发行A股并上市后,本公司国有股股东华电工程、安信乾宏将其分别持有的本公司14,619,883股、380,117股(合计1,500万股)股份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三、公司2011年11月22日召开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3年2月26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2014年2月18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四、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本公司《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股利分配一般政策为: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方案时,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则上公司每年分配一次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利润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1、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
(1)在下列条件均满足时,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①公司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②当年末公司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③公司有相应的货币资金,能够满足现金分红需要;④当年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⑤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发生。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2)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在下列任一条件达成之时,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①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②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未来投资规划和外部融资环境、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多方面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2、公司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