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9号2号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发行股数:15,000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发行时间:2014年11月27日
发行后总股本:77,000 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
定价方式
定发行价格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1、本公司控股股东华电工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6个月。
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第1至第24个月内,华电工程通
本次发行前股东 过证券交易所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锁定期满
所持股份的锁定及锁 后的第25至第3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的价格不
定期届满后持股意向 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自发行人股票
的承诺: 上市至华电工程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
相应进行调整。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华电集团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
股份。
3、本公司主要股东绵阳基金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1-1-1
分股份。
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绵阳基金有意向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减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其减持股
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4、本公司其他股东深圳汇鑫、天津邦泰、安信乾宏、
深圳泰昌瑞、北京舍尔、茂名鑫兴顺、上海泽玛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本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时,由本公司国有股股东
华电工程、安信乾宏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
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国有股
东的禁售期义务。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2014年11月25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2
发行人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招股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
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
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
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
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1-3
发行人承诺
“针对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本公司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本公司将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本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格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措施,则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承诺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1-1-4
控股股东承诺
“针对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华电重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为华电重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华电重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若因本公司为华电重工制作、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华电重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因此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本公司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二)本公司将积极与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三)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