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24-46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披露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
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4),公司控股
股东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电子”)计划自首次增持之
日起 6 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
交易方式择机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且不超过
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首次增持金额)。
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情况:截至 2024 年 9 月 19 日,华虹电子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7,886,0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38%,累计增持金额人民币 5,006.50 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
毕。
2024 年 9 月 19 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华虹电子关于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实
施完成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
(二)增持主体已持有股份的数量及持股比例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华虹电子持有公司股份 715,241,4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72%。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公
司控股股东华虹电子计划自首次增持之日起 6 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择机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
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首次增持金额)。本次增
持计划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披露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4)。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情况
截至 2024 年 9 月 19 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且已实施完毕。华虹电
子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7,88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8%,累计增持金额人民币 5,006.50 万元。
本次增持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华虹电子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永华先生持股数
量及比例变动情况如下表:
股东姓名/名称 本次增持前 本次增持股 本次增持后
股份数(股) 比例(%) 份数(股) 股份数(股) 比例(%)
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 715,241,427 34.72 7,886,000 723,127,427 35.10
公司
陆永华 79,852,500 3.88 - 79,852,500 3.88
合计 795,093,927 38.59 7,886,000 802,979,927 38.98
注:上述部分数据可能存在尾差,系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四、律师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发表了专项意见,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金诚
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之法律
意见书》。金诚同达律师认为,收购人华虹电子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
续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收购人华虹电子的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情形。
五、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增持主体依据承诺未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