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内蒙君正 股票代码:601216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乌海市乌达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君正”、“公
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
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
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分别
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乌海分行乌达
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乌海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
乌达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以下简称“开户行”)
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1 年 2 月 21 日,本公司及保荐
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与开户行分别签
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
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中国农业
银行乌海分行乌达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乌海分行、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乌达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以下
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 15001726637052500834、05-68910104000
7191、20315039900100000395421、0604043519024926645、15401156
5038,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二、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三、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
定》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
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
存储情况。
四、本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
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当出具其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
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其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
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信证券。
六、本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
协议规定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
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的要求下
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国信证券发现本公司和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
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本公司、开户行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
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江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君正科技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君正科技股东杜江波、郝虹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君正科技的股份。
公司股东凯德伦泰、田秀英、翟麦兰、危嘉、张春敏承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黄辉、卢信群、苏钢、
王尔慈、杨明、翟晓枫、崔力军、梅迎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
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上
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22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
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发字[2011]10
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
称“内蒙君正”,证券代码“601216”;其中本次发行中网上资金申购
发行的 9,6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1 年 2 月 22 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1 年 2 月 22 日
3、股票简称:内蒙君正
4、股票代码:601216
5、A 股发行后总股本:640,000,000 股
6、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120,000,000 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股东对所持股份
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江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君正科技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君正科技股东杜江波、郝虹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君正科技的股份。
公司股东凯德伦泰、田秀英、翟麦兰、危嘉、张春敏承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黄辉、卢信群、苏钢、
王尔慈、杨明、翟晓枫、崔力军、梅迎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8、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的 2,400 万股股份锁定期为 3
个月,锁定期自本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计算。
9、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发行中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 9,60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
定安排。
10、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1、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 、 英 文 名 称 : INNER MONGOLIA JUNZHENG ENERGY &
CHEMICAL INDUSTRY CO.,LTD.
3、注册资本:52,000 万元(本次发行前)
4、法定代表人:杜江涛
5、住所:乌海市乌达工业园区
6、经营范围:电力生产;电力供应;热力生产和供应;商业贸
易;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化学品)。
7、主营业务:
本公司(包括子公司)主营产品包括电力、电石、硅铁、聚氯乙
烯树脂(简称“PVC”)、烧碱等。自设立以来,该公司一直致力于通
过一体化经营,以自备电厂为纽带,建设“煤-电-氯碱化工”和“煤-电-
特色冶金”一体化的循环经济体系,实现资源、能源的就地转化。公
司是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企业之一。
8、所属行业:化工行业—基础化工原材料
9、电话号码:0473-6989106
10、传真号码:0473-6989105
11、互联网网址:www.junzhenggroup.com
12、电子信箱: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