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BaiyinNonferrousGroupCo.,Ltd.
(住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友好路9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上会稿)
保荐机构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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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和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等承诺(一)股份锁定、持股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股东国安集团、甘肃省国资委、新业公司、中信集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将在原承诺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如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自锁定期限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如本公司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如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经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公司股东国安集团、甘肃省国资委及新业公司承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24个月内,累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届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0%。
公司股东瑞源基金承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12个月内,
累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届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
本次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若本公司已经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1-2-3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指本公司复权后的价格。
公司股东信达资产承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12个月内,
累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届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本公司股东瑞源基金、信达资产、东方资产、华融资产、省经合公司、长城资产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招股意向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承诺按照以下方式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本公司将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本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按照发行价格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价格,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金额确定。”
2、发行人主要股东国安集团、甘肃省国资委、新业公司分别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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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促成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公司将依法购回本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若《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金额确定。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督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廖明、孙亚雷、张锦林、罗宁、夏桂兰、严宁、吴万华、雷思维、陈凡、王玉梅、张传福、李宗义、孙积禄、满莉、孙洪元、李建一、秦永忠、杨景、文献、郑志旺、付庆义、朱银鸿、汪东锋、刘燕明、张家国、杜明、席斌、吴贵毅、王普公、孙茏分别承诺:
“《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金额确定。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人自愿接受监督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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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荐机构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因本公司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金额确定。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督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意向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所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金额确定。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所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所自愿接受监督机
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6、发行人律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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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已在《招股意向书》中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对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意向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所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所自愿接受监督机
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二、发行人制定的股价稳定预案
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本公司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案。本预案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本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自动生效,在此后三年内有效。
本预案拟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
1、增持及回购股份以稳定股价的措施
(1)若在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持续 20个交易日成交均价
均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将在 5个工作日内由本公司股东、董事商议采
用以下三种方式的一种,即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大股东”)增持、公司回购或者大股东增持和公司回购相结合,并制定具体的稳定股价的方案,该等方案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大股东及其委派的代表将确保投票赞成。
(2)大股东、公司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国有资产监管等相关规定。
2、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