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
招股意向书
(发行人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263,912,789 股,占发行完
发行股数: 成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10.00%,本次发行不安
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2,639,127,888 股
1、本次发行前持有本行总股本 5%以上的股东厦门市
财政局、台湾富邦金控、北京盛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限公司、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自厦门银行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愿锁定的承诺: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厦门银行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厦门银行回购该
等股份。
2、持有本行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
(1)本人持有的厦门银行股份自厦门银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股份转让锁定期不得低于三年,持股锁定期期
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 15%,5
年内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 50%。同时,持有发行人股
权在锁定期满之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本人持有的厦门银行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
年以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厦门银行股份。
(2)所持公司 A 股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 A股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持
股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拒绝履行
上述承诺。如本人减持行为违反上述承诺的,减持所
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如本人减持收入未上交公司,则
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及薪酬中与违规减持所
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3、持有本行股份超过 5 万股的员工股东
根据财金[2010]97 号文要求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 5 万
股的内部职工共计 92 人,已有 70 人签署了关于股份
锁定的承诺函,承诺:
本人所持的厦门银行内部职工股股份(股份数以厦门
银行登记确认的为准),自厦门银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股份转让锁定期不得低于三年,持股锁定期期满后,
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 15%,5 年内不得
超过持股总数的 50%。如职工持股或/及自然人股东
股份锁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发生变化,本人承诺根据相
关法律规定的最新要求执行。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0 年 9 月 8 日
重要声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行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行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行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行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持有本行总股本 5%以上的股东厦门市财政局、台湾富邦金控、北京盛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自厦门银行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厦门银行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厦门银行回购该等股份。如监管部门对发行人股东持股期限有其他要求,以监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二)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持有的厦门银行股份自厦门银行股票上市之日起,股份转让锁定期不得低于三年,持股锁定期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 15%,5 年内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 50%。同时,持有发行人股权在锁定期满之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的厦门银行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以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厦门银行股份。
2、所持公司 A 股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持股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减持行为违反上述承诺的,减持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如本人减持收入未上交公司,则公司有
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及薪酬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三)持有本行股份超过 5 万股的员工股东承诺
本人所持的厦门银行内部职工股股份(股份数以厦门银行登记确认的为准),自厦门银行股票上市之日起,股份转让锁定期不得低于三年,持股锁定期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 15%,5 年内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 50%。如职工持股或/及自然人股东股份锁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发生变化,本人承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最新要求执行。
二、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
(一)本次发行前持有本行总股本5%以上的股东厦门市财政局承诺:
1、如果在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局拟减持厦门银行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主管/监管部门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局减持厦门银行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等;
3、本局减持厦门银行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厦门银行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局持有厦门银行的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4、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局不减持厦门银行股份;在股票锁定期满两年后,是否减持及减持数量视我局实际需要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确定;
5、如果本局违反上述减持声明擅自减持公司股份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本局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声明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局违反上述减持声明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6、如本局未按前条承诺未将违规减持厦门银行股票所得上交厦门银行的,则厦门银行有权按照本局应上交厦门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应扣留应付本局现金分红。
(二)本次发行前持有本行总股本 5%以上的股东台湾富邦金控、北京盛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
1、如果在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厦门银行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主管/监管部门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公司减持厦门银行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等;
3、本公司减持厦门银行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厦门银行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