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厦门银行 股票代码:601187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iamen Bank Co., Ltd.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厦门银行”、“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本行股票将于2020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行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行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行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行的任何保证。
本行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行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行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一)本次发行前持有本行总股本 5%以上的股东厦门市财政局、台湾富邦金控、北京盛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自厦门银行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厦门银行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厦门银行回购该等股份。如监管部门对发行人股东持股期限有其他要求,以监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二)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持有的厦门银行股份自厦门银行股票上市之日起,股份转让锁定期不得低于三年,持股锁定期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 15%,
5 年内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 50%。同时,持有发行人股权在锁定期满之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的厦门银行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以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厦门银行股份。
2、所持公司 A 股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
整);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 A股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持股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减持行为违反上述承诺的,减持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如本人减持收入未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及薪酬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三)持有本行股份超过 5 万股的员工股东承诺
本人所持的厦门银行内部职工股股份(股份数以厦门银行登记确认的为准),自厦门银行股票上市之日起,股份转让锁定期不得低于三年,持股锁定期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 15%,5 年内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 50%。如职工持股或/及自然人股东股份锁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发生变化,本人承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最新要求执行。
三、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
(一)本次发行前持有本行总股本 5%以上的股东厦门市财政局承诺:
1、如果在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局拟减持厦门银行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主管/监管部门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局减持厦门银行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等;
3、本局减持厦门银行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厦门银行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局持有厦门银行的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4、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局不减持厦门银行股份;在股票锁定期满两年后,是否减持及减持数量视我局实际需要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确定;
5、如果本局违反上述减持声明擅自减持公司股份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本局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声明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局违反上述减持声明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6、如本局未按前条承诺未将违规减持厦门银行股票所得上交厦门银行的,则厦门银行有权按照本局应上交厦门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应扣留应付本局现金分红。
(二)本次发行前持有本行总股本 5%以上的股东台湾富邦金控、北京盛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
1、如果在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厦门银行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主管/监管部门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公司减持厦门银行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等;
3、本公司减持厦门银行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厦门银行予以公告,
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持有厦门银行的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4、如果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厦门银行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厦门银行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5、如果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公司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持有厦门银行股份数量的 0%;如果在股票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数量视需要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确定;
6、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减持声明擅自减持公司股份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声明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公司违反上述减持声明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7、如本公司未按前条承诺未将违规减持厦门银行股票所得上交厦门银行的,则厦门银行有权按照本公司应上交厦门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应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
(三)本次发行前持有本行总股本 5%以上的股东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如果在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厦门银行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主管/监管部门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公司减持厦门银行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等;
3、本公司减持厦门银行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厦门银行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持有厦门银行
的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4、如果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厦门银行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厦门银行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5、如果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公司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持有厦门银行股份数量的三分之一;如果在股票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数量视需要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确定;
6、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减持声明擅自减持公司股份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声明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公司违反上述减持声明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7、如本公司未按前条承诺未将违规减持厦门银行股票所得上交厦门银行的,则厦门银行有权按照本公司应上交厦门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应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
四、股价稳定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为强化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本行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本行 A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行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
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本行股份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行及本预案所列相关方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本行股价的相关程序并实施相关措施。上述第 20 个收盘价低于本行每股净资产的交易日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简称“触发日”。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1、本行稳定股价的措施
本行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本行应在触发日后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稳定股
价方案并由董事会公告。本行可以采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本行股票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措施稳定本行股价。相关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持股 5%以上的股东稳定股价的措施
本行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本行董事会未能如期公告前述稳定股价方案,在持股 5%以上的股东增持本行股票不会致使本行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股东要约收购义务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则持股 5%以上的股东应在触发日后 20 个交易日内向本行提交增持本行股票的方案并由本行公告;如本行董事会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未能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持股 5%以上的股东增持本行股票不会致使本行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股东要约收购义务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则持股 5%以上的股东应在本行稳定股价方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之日的次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本行提交增持本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本行公告。
本行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触发日后应通过包括但
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方式,以不低于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