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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63 沪市 三角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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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63:三角轮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公告日期:201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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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 三角轮胎 股票代码: 601163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TRIANGLE TYRE CO., LT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6 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暨 2016 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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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角轮胎”、“公司”、“本公司” 或“ 发
行人” )股票将于 2016 年 9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
风“ 炒新”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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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说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
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 股份限制流通、 自愿锁定与减持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丁玉华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代持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三角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三角股份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三角股份上市后六个月内若股票连续
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之锁定期限将在上
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届满后再自动延长六个月。自上述锁定期满两年内,本人如
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则本人保证减持价
格将不低于三角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
整) ; 若出现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格的情形,本人愿意就差价部分以现金(包括
取得的现金分红)形式进行补偿,该项补偿归公司所有;特别承诺:本人若在上
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内离职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将
继续遵守三十六个月锁定期的禁售规定;本人若在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届满前
六个月以内离职或在锁定期届满后离职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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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则均在离职后半年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若在上
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届满后继续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在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截
止上一年末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之 25%。”
(二)控股股东三角集团
公司控股股东三角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三角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代持本公司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三角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三角股份回购本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三角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三角股份上市
后六个月内若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三角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之锁定期限将在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届满后再自动延长六个月。自
上述锁定期满两年内,本公司如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三角股份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则本公司保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三角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如三角股份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
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三角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份
前所持有股份数量的10%,若违反上述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减持所得收益
上缴三角股份;若出现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格的情形,本公司愿意就差价部分以
现金(包括取得的现金分红)形式进行补偿,该项补偿归三角股份所有。”
(三)第二大股东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投资有限公司
除三角集团外, 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另外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投资有限公司还承诺:“本公司持有三角股份股票在
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在锁定期满12个月内本公司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
公司目前持股数量的5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110%;锁定期满13-24
个月内本公司减持股数不受限制,但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锁定期满24
个月后本公司可以任意价格自由减持。期间三角股份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本公司将在减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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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交易日通知三角股份,并由三角股份在本公司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
公司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
行股东义务。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三角股份。”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国玲、 丁木、林小彬、邓世涛、 谷
志福、 孙庆江、孙树民、曹广宇、史卫权、 马文力、钟丹芳承诺:“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
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若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之锁定期限将在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届满后再自动延长六个月。上
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25%,且在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在三角股份或三角集团任职的其他自然人股东
公司股东侯汝成、 王文浩、谭峻、张涛、赵利波、郑乾、姜秀波、梁栋、夏
吉亮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六)其他股东
公司股东桂林橡胶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化工建设青岛有限公司、威海橡胶化
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驰发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荣成
市阜盛贸易有限公司、王百忠、李志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2009]94号)以及《关于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鲁国资产权函[2012]28号),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投资有限公司、桂林橡胶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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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中国化工建设青岛有限公司和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将按本次实际
发行股份总数的10%的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理事会将在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后承继上述公司的股份锁定承诺。
二、 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
( 一) 发行人稳定股价的承诺
1、 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
发行人保证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如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发行人将以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关于回购公司股票的内容及实施程序
( 1)公司将自股价触发股价稳定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至迟七个交易日内
召开董事会,对采取以回购公司股票方式稳定公司股价的实施方案作出决议并进
行公告。
( 2)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回购股票的单笔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十二个月内不超过两次。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回购股票资金为自有或自筹资金。
(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票实施方案后将依法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该方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回购股票实施方案后,公司将依法刊登债权人
公告,通知有关债权人并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
( 4)公司回购股票需要按照规定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中介机构意见并报送证
券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公司将按法定程序就回购股票事宜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送相关材料, 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 5)公司将在回购股票实施方案获得证券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同意后或在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回购股票实施方案后,按照方案回购公司股票。
3、附加保证条款
( 1)发行人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
理办法(试行)》以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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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
保证本次回购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布条件。若届时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公司回购股票作出修改或有新的规定时,公司将依据该
等规定回购股票。
( 2)发行人保证并承诺不为控股股东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所需资金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
上述承诺对公司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愿意遵守并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公司
违反上述承诺,则公司愿意接受如下惩罚措施:
若回购公司股票的实施条件满足后,发行人未按照上述承诺回购公司股票,
则应于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
具体原因、可能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向投资者道歉。
(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董事:丁玉华、单国玲、王祖省、丁木、林小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祖省、孙庆江、曹广宇、姜荣生、史卫权、孙树民、
孙建一、宋起铿、马文力、钟丹芳
以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1、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保证并承诺按照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要求以增持
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本人增持股票的具体条件为:
( 1)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
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2)在公司采取回购股票等措施后,公司股价仍不能稳定。
3、本人将根据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数量增持公司股票。本人增持股票的资金
为自有资金,本人并承诺十二个月内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得低于上一会计
年度从公司实际获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30%。
4、本人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部分股票,
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