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TRIANGLETYRECO.,LTD.
(威海市青岛中路5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1-1-1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不超过20,000万股,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
本次拟发行股数
发行全部为发行新股,不进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6年8月30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80,000万股
公司实际控制人丁玉华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代持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三角股
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三角股份回购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三角股份上市后六个月内若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
股份的限售安排、股 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之锁定期限将在上述三十六个月锁
定的承诺 定期届满后再自动延长六个月。自上述锁定期满两年内,
本人如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则本人保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三角股份本
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
调整);若出现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格的情形,本人愿
意就差价部分以现金(包括取得的现金分红)形式进行
补偿,该项补偿归公司所有;特别承诺:本人若在上述
1-1-2
三十六个月锁定期内离职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则将继续遵守三十六个月锁定期的禁
售规定;本人若在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届满前六个月
以内离职或在锁定期届满后离职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均在离职后半年内,不以任
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若在上述三十六个
月锁定期届满后继续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则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截止上一年末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之25%。
公司控股股东三角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三角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以任
何方式减持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代持本公司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三角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三角股份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三角股份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三角股份上市后六个月内
若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三角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之锁
定期限将在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届满后再自动延长六
个月。自上述锁定期满两年内,本公司如减持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三角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则
本公司保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三角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若出
现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格的情形,本公司愿意就差价部
分以现金(包括取得的现金分红)形式进行补偿,该项
补偿归三角股份所有。
公司股东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投资有限公司、桂林橡
胶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化工建设青岛有限公司、威海橡
1-1-3
胶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驰
发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荣成市阜盛贸易有限公司、王
百忠、李志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等股份。
公司股东侯汝成、单国玲、王文浩、马文力、钟丹
芳、邓世涛、林小彬、史卫权、孙庆江、谭峻、张涛、
赵利波、郑乾、丁木、姜秀波、谷志福、孙树民、梁栋、
曹广宇、夏吉亮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国玲、丁
木、林小彬、邓世涛、谷志福、孙庆江、孙树民、曹广
宇、史卫权、马文力、钟丹芳还承诺:公司上市后六个
月内若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之锁定
期限将在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届满后再自动延长六个
月。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不超过25%,且在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以及《关于三角
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鲁
国资产权函[2012]28号),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投资有限公
司、桂林橡胶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化工建设青岛有限公
1-1-4
司和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将按本次实际发行股份总
数的10%的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在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
市后承继上述公司的股份锁定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6年8月22日
1-1-5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