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58 证券简称:重庆水务 公告编号:临 2023-049
债券代码:163228 债券简称:20 渝水 01
债券代码:188048 债券简称:21 渝水 01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治理水平、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见下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
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任公司的董事:
1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 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三年; 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三年; 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务到期未清偿; 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 理人员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公司解除其职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代表十分之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代表十分之
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公司党委会、 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公司党委会、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董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
2 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它人士/ 事、监事会或《董事会议事规则》
机构,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规定的其它人士/机构,可以提议召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3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 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
主要职责是: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事务所;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构工作; 审议: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
作; 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 价报告;
对其发表意见;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控制;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 财务负责人;
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
沟通; 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事宜及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事宜及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 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4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
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
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
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
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
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
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
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
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
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
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
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人员人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