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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39:深圳燃气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公司签署天然气购销特别重大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16-11-12

证券代码:601139          证券简称:深圳燃气         公告编号:2016-045

证券代码:136530          证券简称:16深燃01

 深圳燃气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公司签署天然气购销特别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天然气购销

         金额:达产期销售收入=3.8亿立方米×天然气销售价格

         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2039年12月31日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合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不构成

    重大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本合同存在一定的项目建设风险及天然气销量未达

    预期风险

    一、审议程序情况

    2016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公司签署天然气购销协议(电厂专用)的议案》。

    本协议不涉及关联交易。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国际)拟在深圳市坪山新区建设华电国际分布式能源项目, 采用3台6FA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装机容量365兆瓦,达产后年用气量可达3.8亿立方米。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名称: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公司

    2.注册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兰金四路17号华瀚科技工业园

    3.负责人:毕于恒

    4.主营业务:生产经营发电、供电

    5.华电国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未发生业务往来。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协议主体

    卖方: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方: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公司

    (二)协议期

    1.协议有效期: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2039年12月31日。

    2.供气期:自供气试运转期结束后的第一天至本协议期满(2039年12月31

日)。协议约定预计2017年下半年开始供气,试运转期为30天,供气期约为23

年。

    (三)交付点

    本协议下天然气的交付点为位于厂区内计量站末端出站第一个连接焊缝或连接法兰的上游端截面。交付点即为双方投资分界面,计量站由卖方投资,调压站由买方投资。

    (四)气量回顾

    五年为一个周期的气量回顾原则,即:协议期前五年结束以后的每个五年区间,各年的协议量将在该区间开始前一年的5月31日之前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该区间内各年的年协议量应为上一区间最后一年的年协议量。

    (五)天然气销售价格

    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

    合同价格=中石油深圳交付门站价+管道输送费;中石油深圳交付门站价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管道输送费由深圳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如遇国家、中国石油天然气价格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六)协议条款定期回顾

    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在接下来的每个第3年,或者双方另行同意的其它时

间,双方将进行会晤并根据届时和未来的资源供应情况、买方用气需求及西气东输二线深圳整体市场情况,对本协议条款进行回顾。本着互利双赢的目的,双方应按照诚意原则同意对协议条款做必要的调整。

    (七)违约责任

    买方应赔偿卖方因买方违反本协议而直接遭受的实际直接经济损失,且该等实际直接经济损失以责任事件所在的合同年的照付不议量乘以该合同年的合同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5%为限。该等实际经济损失应是本协议签署时买方可预见的或应当预见的该等违约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且卖方已尽最大努力,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而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后的直接经济损失。为避免疑义,买方无需赔偿卖方因买方违约而可能遭受的任何间接或后果性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协议损失)。

    卖方应赔偿买方因卖方违反本协议而直接遭受的实际直接经济损失,且该等实际直接经济损失以责任事件所在的合同年的照付不议量乘以该合同年的合同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5%为限。该等实际损失应是本协议签署时卖方可预见的或应当预见的该等违约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且买方已尽最大努力,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而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后的直接经济损失。为避免疑义,卖方无需赔偿买方因卖方违约而可能遭受的任何间接或后果性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协议损失)。

    (八)争议解决

    如出现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争执或权利要求,经一方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发出争议通知后,双方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

    如果双方在争议产生之日起45天内未能就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则任一方

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深圳国际仲裁院依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合同的履行对公司本年度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和净利润等不存在重大影响,对项目达产期会计年度的公司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和净利润等存在一定的影响;

    (二)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协议的履行而与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合同存在一定的项目建设风险及天然气销量未达预期风险。由于华电国际的发电用气需求取决于项目工程进度、深圳本地电力需求、天然气发电政策、该公司可获得的上网发电小时数、上网电价、发电意愿等各种因素,项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提请投资者关注有关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