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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燃气: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0-08-10

证券代码:601139 证券简称:深圳燃气 公告编号:临2010-015
    深圳燃气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二○一○年八月九日下午三点在
    深圳市深南大道6021号喜年中心B座公司11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集人为董事长包德元先
    生。会议应到董事15名,实到15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包德元先生主持。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董事会以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与中石油签署西气东输二线天然气
    购销协议的议案》。该协议有关情况如下:
    一、协议标的情况
    1.协议标的:天然气;天然气质量:符合中国国家标准GB17820-1999《天然气》中有
    关二类气的规定;产地:主要来自土库曼斯坦。
    2.采购数量:达产至协议期满每年40亿立方米,照付不议气量36亿立方米(所谓照付
    不议气量即买方必须购买、卖方必须供应的最低年协议气量)。协议正式供气日至达产期
    各年的协议气量依次为10.5亿立方米,12.1亿立方米,23.2亿立方米,25.6亿立方米,40
    亿立方米(达产气量),照付不议气量分别为7.5亿立方米、9.3亿立方米、18.9亿立方米、
    22亿立方米、36亿立方米。
    二、协议对方当事人情况
    1.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洲际大厦
    3.注册资本:1830亿元
    4.法定代表人:蒋洁敏
    5.主营业务:原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原油和石油产品的炼制、运
    输、储存和销售;基本石油化工产品、衍生化工产品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天然气、2
    原油和成品油的输送及天然气的销售。
    三、协议主要条款
    1、协议主体
    卖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买方: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协议期
    (1)协议有效期: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2039年12月31日,按双方于2010年8月
    10日正式签署协议,协议有效期为29年零5个月。
    (2)供气期:自供气试运转期结束后的第一天至本协议期满(2039年12月31日)。协议
    约定预计2011年下半年西气东输二线天然气开始供应深圳,试运转期为90天,供气期约为
    28年。
    3、交付点
    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求雨岭门站和大铲岛门站(卖方西气东输二线大铲岛分输站建
    成供气后新增)。
    4、气量回顾
    五年为一个周期的气量回顾原则,即:协议期前五年结束以后的每个五年区间各年的
    协议量将在该区间开始前一年的6月30日之前,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该区间内各年的年协议量应为上一区间最后一年的年协议量。
    5、天然气采购价格
    产品价格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
    如果国家规定本协议项下天然气适用的价格是一个指定的值(“国家指定价格”),
    则协议价格应为这一国家指定价格。
    如果国家规定本协议项下天然气适用的价格应位于一个指定的价格区间(“国家指导
    价格区间”),则协议价格应由卖方参照卖方采购、运输和储存天然气的成本及合理收益、
    买方所在地区的天然气市场情况确定,并提前通知买方。按照这种方式确定的协议价格不
    应超出国家指导价格区间。
    如果国家取消或将要取消国家指定价格和国家指导价格区间,则双方应立即会面,根
    据卖方采购、运输和储存天然气的成本及合理收益、买方所在地区的天然气市场情况,协3
    商确定本协议的协议价格。
    6、协议条款定期回顾
    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在接下来的每个第3年,或者双方另行同意的其它时间,双方将
    进行会晤并根据届时和未来的资源供应情况、买方用气需求及西气东输二线下游整体市场
    情况,对本协议条款进行回顾。本着互利双赢的目的,双方应按照诚意原则同意对协议条
    款做必要的调整。
    7、违约责任
    买方应赔偿卖方因买方违反本协议而直接遭受的实际直接经济损失,该等实际经济损
    失应是本协议签署时买方可预见的或应当预见的该等违约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且卖方
    已尽最大努力,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而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后的直接经济损失。为避免
    疑义,买方无需赔偿卖方因买方违约而可能遭受的任何间接或后果性的损失(包括但不限
    于利润损失、协议损失)。
    卖方应赔偿买方因卖方违反本协议而直接遭受的实际直接经济损失,该等实际损失应
    是本协议签署时卖方可预见的或应当预见的该等违约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且买方已尽
    最大努力,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而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后的直接经济损失。为避免疑义,
    卖方无需赔偿买方因卖方违约而可能遭受的任何间接或后果性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
    损失、协议损失)。
    8、争议解决
    如出现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争执或权利要求,经一方以书
    面形式向另一方发出争议通知后,双方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
    如果双方在争议产生之日起45天内未能就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则任一方有权将争议
    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