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工业富联 股票代码:601138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东环二路二号富士康科技园C1栋二层)
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
2018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6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富士康股份”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对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坚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
称‘锁定期’),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公司承诺,若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鸿海精密对股份锁定的承诺
鸿海精密间接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坚公司100%权益。鸿海精密承诺:
“自发行人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
称‘锁定期’),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公司承诺,若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其他股东对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股东深圳富泰华、AmbitCayman、深圳鸿富锦、郑州鸿富锦、雅
佳控股、JoyEven、机器人控股、StarVision、利国集团、Hampden Investments
承诺:
“自发行人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股东FGLP、共青城云网创界、共青城裕鸿、GoldenFrame、Silver
Frame、新余四季枫、珠海牧金、珠海旗盛、新余华枫、珠海精展、新余丹枫、珠海旗昇、珠海拓源、共青城裕展、共青城裕卓、香港牧金、珠海旗宇、深超光电、恒创誉峰、徐牧基、杜墨玺、中川威雄承诺:
“自本企业/本人对发行人增资入股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企业/本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总经理郑弘孟、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李军旗、发行人副总经理王自强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发行人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时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果发行人上
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调整。
“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五)发行人监事对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监事张占武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发行人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时的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调整。
“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承诺
为维护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鸿海精密以及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富士康股份上市后三年内,如富士康股份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富士康股份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富士康股份之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则富士康股份应按本承诺函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达成时,富士康股份将及时按照以下顺序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1、富士康股份回购公司股票;2、控股股东、鸿海精密(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富士康股份回购公司股票
(1)自富士康股份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富士康股份股价之目的,富士康股份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富士康股份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富士康股份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富士康股份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富士康股份全体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承诺:“在富士康股份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4)富士康股份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 富士康股份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富士康股份首次公开发
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 富士康股份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富士康股份总股本的1%;单一会计年度
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富士康股份发行后总股本的2%。
(5)富士康股份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富士康股份股票连续10个交
易日收盘价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本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富士康股份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