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
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5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122号],以下简称“《上市管理办法》”)等法规,中国证券业协会(以
下简称“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
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
下简称“《配售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2017版,
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等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1号,以
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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