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预案部分内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相关规定,作为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预案部分内容的议案》,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股份回购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更紧密的合力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市场形象的维护,增强投资者信心,保护广大股东利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本次拟用于回购资金总额区间为人民币10,000万元至20,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预案是可行的。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预案部分内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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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字:
邱 妘 门 贺 包建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