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人住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零一六年八月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发行222,272,79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0%,
发行股数: 本行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涉及存量股的转让。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6年8月30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2,222,727,969股
1、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交通银行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交通银行所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交
通银行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票。
(2)锁定期满后,交通银行在实施减持发行人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发行人,提前三个交易
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 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实施减
的承诺: 持。
(3)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
二十四个月,交通银行无减持计划。
(4)若交通银行未履行上述承诺,交通银行所减
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近亲属按
照财政部[2010]97号文要求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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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宋建
明、徐惠春、邹振荣、张义良、钱月宝、陈瑜、黄勇
斌、施健、薛文、彭晓东分别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其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宋建明、徐
惠春、邹振荣、黄勇斌、施健、薛文、彭晓东分别承
诺:
其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已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
格。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其持
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
延长6个月。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近亲属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其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
(3)持股超过5万股的员工股东
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5万股的内部职工共计784
人,已有767人签署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本人所持股份转让锁
定期不低于三年;
股份转让锁定期满后,本人每年出售所持发行人
的股份数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5%;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五年内,本人转让所持发行
人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另有17人因去世、无法取得联系等原因尚未签署
1-1-2
该等承诺函。该等股东持股3,041,843股,占发行前总
股本的0.15%。
3、合计持股达51%的股东承诺
合计持有发行人51.22%股份的68名股东签订承
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4、报告期内新增股东承诺
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61名股东,其中60名股东
签署承诺:自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登记在股东名册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上述股
份。
仅有1名股东无法取得联系未签订该承诺,该等
股东持股155,796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0.008%。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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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
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
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
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
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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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的“风险因素”一章全部内容,并
特别注意下列重要事项:
一、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
本行股东持股分散且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一)关于股份稳定的承诺
1、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交通银行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