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1127 沪市 小康股份


首页 公告 601127:小康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二级筛选:

601127:小康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06-14

股票简称:小康股份                                   股票代码:601127
    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 Sokon Industry Group Co.,Ltd
                   (重庆市沙坪坝区金桥路61-1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6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书全文。
二、股份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小康控股有限公司承诺:“自小康工业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小康工业股份,也不由小康工业回购其持有的小康工业股份。在小康工业上市后6个月内,如小康工业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小康工业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小康工业股份时,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小康工业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发行人股东渝安工业承诺:“自小康工业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小康工业股份,也不由小康工业回购其持有的小康工业股份。在小康工业上市后6个月内,如小康工
业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小康工业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小康工业股份时,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小康工业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发行人股东华融渝富承诺:“自小康工业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小康工业股份,也不由小康工业回购其持有的小康工业股份。”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颜敏、谢纯志、陈光群、张兴涛、张容承诺:“自小康工业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小康工业股份,也不由小康工业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实际控制人张兴海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小康工业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小康工业股份;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若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利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议案时应回避表决。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20%;
    ②公司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资金总额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50%。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5)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完毕后,若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公司应待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义务依次履行完毕后,方可再次启动本款项下之回购程序。
    2、控股股东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从公司所取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20%;
    ②控股股东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从公司所取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50%;
    控股股东每年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20%,且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总额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税后薪酬总和的50%。
    (3)公司新聘任将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启动条件每年首次被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
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重庆小康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①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五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②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二)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①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后五个工作日内,本人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②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三)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已公开发售的全部新股,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回购时的公司股票市场价格。
    3、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①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五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②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①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