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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17 沪市 中国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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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17:中国化学公司章程(2021年10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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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08 年 12 月 1 日公司 200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制定)
  (2009 年 5 月 15 日公司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2011 年 5 月 16 日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2013 年 5 月 24 日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2017 年 5 月 19 日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2018 年 9 月 20 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2020 年 5 月 22 日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2021 年 2 月 23 日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2021 年 10 月 12 日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  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  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  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  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八章党  委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  知

    第二节公  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6445。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11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33 亿股,于 2010 年 1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中国化学

  英文全称:China National Chemical Engineering CO.,LTD.

  英文简称:CNCEC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 2 号(邮政编码:10000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109,470,58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和总经理助理。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
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公司职工依照《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
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合规管理,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努力扩大工程业务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占有
率;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通过科学的经营和管理,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使其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同时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所需的劳务人员。一般经营项目: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和境外工程的承包;化工、石油、医药、电力、煤炭工业工程的承包;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及项目管理和服务;环境治理;技术研发及成果推广;管线、线路及设备成套的制造安装;进出口业务;工业装置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和管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认购股份(万股)    认购方式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                                    货币、其他资产
公司                      522,306.47        340,400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                                    货币、其他资产
责任公司                  22,708.975        14,800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22,708.975        14,800            货币

      合  计            567,724.42        370,000

    发起人上述出资分两期缴纳,截止 2008 年 9 月 4 日第 1 期出资已经缴纳,
并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大信京验字[2008]第 0037 号验资报告验资
完毕;截止 2008 年 9 月 26 日第 2 期出资已经缴纳,并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出具大信京验字[2008]第 0066 号验资报告验资完毕。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109,470,588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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