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
第四章委员会会议
第五章议事程序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健全决策程序,保证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重大战略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列席战
略委员会会议。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发会议通知、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会务工作。
战略规划与投资发展部门是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供或组织相关部门提供会议所议事项的资料。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当选委员于会议后立即就任。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
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
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八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则根据本规则有关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三)对公司合并、分立、重组、改制、解散事项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主业调整、投资项目负面清单、重大投融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改革改制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资本市场进行研究,并就证券事务工作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战略与投资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公司拓展新型市场、新型业务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董事会负责,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九)董事会授予或外部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由董事会办公室书面通知全体成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在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在七日内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一)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二)两名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时。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
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中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 会议通知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有内容完整的议案。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应亲自出席,
不能亲自出席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有关职权。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会议。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能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职责,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会议或通过书面材料分别审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须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以及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对于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议案,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做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授权战略规划与投资发展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
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