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发行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1、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
制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13号)的有关要求,对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
下发行作出相关安排。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理性投资,并在申购前认真阅读本公告。
2、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发行采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进行,
请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
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细则》”)等相关规定。
3、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认真阅读2009年12月24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的《中国化学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重要提示
1、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中国化学”)首次
公开发行不超过12.33亿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
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272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
人(主承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
荐人(主承销商)”)。
2、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简称为“中国化学”,股票代码为
“601117”,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2
3、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
资金申购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及保荐人(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总量为12.33亿股。其中,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发行
36,990万股,占本次发行规模的30%;其余86,310万股向网上发行,占本次发行规
模的70%。
4、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09年12月22日(T-3日)完成。本次发行
价格区间为人民币4.90元/股-5.43元/股(含上限和下限)。
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
上报价落在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4.90元/股-5.43元/股)之
内或区间上限(5.43元/股)之上(以下简称“有效报价”),该配售对象可以参与
且必须参与累计投标询价阶段新股申购。
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全部落在主承销商确
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下限(4.90元/股)之下,该配售对象不得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
段进行新股申购。
5、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
凡参与网下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
上发行。
6、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
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以2009年12月18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
日)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为准,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
一致所致后果由配售对象自负。
7、本次网下申购时间为2009年12月24日(T-1日)及2009年12月25日(T日)
每日上午9:30至下午15:00。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必须在上述时间内登录申购
平台提交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
累计投标询价阶段,每个配售对象应在同一界面完成申购,可以最多申报33
笔(每个价格申报一笔),确定后统一提交,只能提交一次,一经提交不得撤销或
者修改。其申购价格可以为发行价格区间内的任一价格,每0.01元为一个最小申
报价格单位。每个申购价格对应一个申购数量,每笔申购数量的下限为600万股,
且申购数量超过60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
每个配售对象多笔申报的累计申购股数不得低于其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
购数量”总和,上限为该“拟申购数量”总和的200%,同时不超过网下初始发行
数量,即36,990万股。每个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的申购数量的上限和下限可通
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查询。
8、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应在申购期限截止前及时、全额缴付申购款项,
申购资金划出时间应早于2009年12月25日(T日)15:00,到达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指定结算银行开
立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时间应早于该日16:00。申购资金不足或未能及时到账的申
购均视为无效申购。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关于划付资金具体事项务请仔
细阅读本公告“二、(三)申购款项的缴付”。
9、初步询价中有“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未参与本次网下累计投标询价,或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视其
为违约,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10、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获配股票的锁定期为3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发
行网上资金申购获配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11、在出现网下申购不足或网上/网下总申购不足或难以确定发行价格的情况
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可采取削减发行规模、调整发行价格区间、调
整发行时间表或中止发行等措施,并将及时公告和依法做出其他安排。
12、本公告仅适用于中国化学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发行部分,有关网上发行
的具体规定,敬请参见于2009年12月2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证券时报》上的《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上资金申购
发行公告》。
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2009年12月18日(T-5日)刊
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的《中国化4
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和《中国化学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
全文及备查文件可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询。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 指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申购平台 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
结算平台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
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发行 指本次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2.33亿股人
民币普通股(A股)的行为
询价对象 指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37号)中界定的询价对象的条件,且已经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
备案的机构投资者5
配售对象 上述询价对象中已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的自营账户(包括除主承
销商外的其他承销团成员的自营账户)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均
为本次发行的配售对象,均可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申购,但下述情
况除外:
1、与发行人或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
对象管理的配售对象;
2、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具有控股关系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管理的配售对象;
3、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
4、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或者没有入围
报价的配售对象。
有效报价 指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落在主承
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之内及区间上限之上所对应的报价
有效申购 指符合本公告中有关申购规定的申购,包括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购
价格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含上、下限)申购数量符合要求、及时足
额有效缴付申购款等的申购
T日/网上资金申购日 指2009年12月25日,为本次发行参与网上资金申购的投资者通过上
交所交易系统以发行价格区间上限申购本次网上发行股票的日期
元 指人民币元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股票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二)发行规模和发行结构
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总量为12.33亿股。其中,回
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发行 36,990万股,占本次发行规模的30%;网上发行86,3106
万股,占本次发行规模的70%。
网下发行由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配售对象通过上
交所申购平台在发行价格区间内进行申购;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投资者以发行价格区间上限缴纳申购款。
(三)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09年12月25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于2009年12月28日(T+1日)决定
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用将根据网
上发行初步中签率及网下发行初步配售比例来确定。
网上发行初步中签率=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数量;
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回拨后网上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数量;
网下发行初步配售比例=回拨前网下发行数量/网下有效申购数量;
网下发行最终配售比例=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网下有效申购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在网下发行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发行初步中签率低于2%且低于网下初
步配售比例,则在不出现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高于网下发行最终配售比例的前提下,
从网下配售向网上发行回拨不超过本次发行规模5%的股票(不超过6,165万股)。
2、在网上发行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下配售的初步配售比例低于网上发行中
签率,则在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50%的前提下,从网上向网
下回拨,直至网下最终配售比例不低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
3、在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在回拨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