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11 股票简称:中国国航 公告编号:2023-027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商标使用许可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鉴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与中国航
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集团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签署的《商
标使用许可框架协议》将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到期,为保持业务的连续性,公
司拟与中航集团公司签署《商标使用许可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继续非独家许可中航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下合称“中航
集团”,因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与本公司签署
有关持续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已另行约定包括其自身及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实体使用本公司商标在内的交易事项,为表述方便,本公告中航集团下属企业不包括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二者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或实体)使用本公司注册商标 83 件(以下合称“许可商标”)。中航集团公司承诺在不违反与本公司签署的《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的前提下使用上述商标,且保证
使用许可商标的服务质量,以维护许可商标的信誉。许可期限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33 年 12 月 31 日,期满后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且双
方未协商终止的,框架协议期限续展十年,许可方式为无偿(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中航集团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 40.53%的股份,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9.61%的股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中航集团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框架协议对方为中航集团公司,是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国有企业,注册资
本为 1,550,000 万元,公司住所为北京市顺义区天柱路 30 号院 1 号楼-1 至 9 层
101-C709,法定代表人为马崇贤先生。中航集团公司主要从事管理中航集团公司的国有资产及其在各投资企业持有的权益,飞机租赁及航空设备维护等业务。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中航集团公司未经审计的期末资产总额为
5,449,786.38 万元,净资产为 3,941,647.04 万元,营业收入为 16,788.93 万元,净
利润为 83,172.45 万元。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本次关联交易许可使用的商标系本公司设立时控股股东中航集团公司无偿注入本公司的无形资产,作为对等安排,本公司许可中航集团无偿使用其在日常
生产经营中仍需使用的部分商标。公司于 2004 年 11 月 1 日与中航集团公司签署
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有效期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于 2014 年 10 月 28 日与中
航集团公司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框架协议》,有效期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续期后,有效期延长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与中航集团公司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框架协议》,有效期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鉴于以上情况,公司拟与中航集团公
司签署框架协议,本次关联交易仍将延续无偿许可使用的方式。
四、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同意,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马崇贤
先生、冯刚先生、肖鹏先生对此项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详情请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发布的相关会议决议公告。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届时,本公司关联股东中航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将回避表决。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鉴于中航集团在日后的生产经营中仍需使用许可商标,且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中航集团切实履行了合同义务,对本公司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未有损害,因此本公司通过签署框架协议的方式继续授权中航集团使用许可商标。
本公司的主要业务、收入、利润不依赖于本次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亦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