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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11 沪市 中国国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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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航: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28


证券代码:601111              股票简称:中国国航            公告编号:2024-051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62 号)同意,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国航”)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854,700,854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02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5,999,999,995.08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4,158,363.63 元(不含增值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995,841,631.45 元。截至 2024 年 11 月 20 日,募集
资金已足额划至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账户。2024 年 11 月 20 日,德勤华永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4)第 00225 号《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开户银行、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于近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前述
监管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4 年 11 月 20日,公司本次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    11050160510009888888    5,998,999,995.0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    0200006029200089362              0.00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专户仅用于引进 17 架飞机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人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人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保荐人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阳、吴晓光可以在银行工作时间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人。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要
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和保荐人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人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保荐人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保荐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人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国北京,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