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11 股票简称:中国国航 公告编号:2021-040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21 年 11 月 26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管理需要,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就公司章程修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具体修改详见附件一。
此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及《关于修订<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对《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具体修改详见附件二及附件三。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具体修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附件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附件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附件三: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现有章程条文 修订后条文
(注:如无修订标记,即为不修订)
第三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柱路 第三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柱路
30 号院 1 号楼-1 至 9 层 101。 30 号院 1 号楼-11 至 9 层 101。
第八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 第八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党委
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 成员、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 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
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
张。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发挥领导核心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发挥领导核心和政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 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备足够数量
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可以在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后,报国家有关
主管机构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二十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可以在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后,报国家有关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票的其他公司合主管机构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并;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励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及本章程规定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其他情况。 需;
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时,应按本章程 (七)(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及本章程
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规定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时,应按本章程
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
购回股份,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购回股份,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约;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
约; 回;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回;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监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监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购回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在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上市规则规定的
期限内,注销或转让该部分股份,在注销的
情况下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
资本变更登记。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
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在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上市规则规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期限内,注销或转让该部分股份,在注销的 议决议。
情况下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
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依照第二十九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从公司的注册资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二)
本中核减。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若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则对于股票购回及注销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从公司的注册资
本中核减。
第三十九条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公
第三十九条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公 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他高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由其他有关高级管 理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或公司理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或公司 证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证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 效。在股票上加盖公司印章或公司证券印效。在股票上加盖公司印章或公司证券印 章,应有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者其章,应有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者其 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 以采取印刷形式。在公司股票无纸化发行和
以采取印刷形式。 交易的条件下,适用上市地法律和监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