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 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
超过5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584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
承销商)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本次发行新股投资风险作出以下特别提示:
1、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
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
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2、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认真阅读2009年7月6日刊登于《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的《四川成渝
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风险因素”章
节,须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谨慎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
审慎做出投资决策。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
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3、本次发行定价是由网下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和保荐人(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价格,整个定价过程及定价结果由上述参与主体自主决定和风
险自担。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网上申购,均表明其接受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否
则不应参与申购。
4、本次发行网上发行及网下申购结束后,如果网下全部有效申购总量低于
回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发行。投资者
申购资金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遵循原汇款路径全额退回投资者。申购资金在冻结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
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
有。
5、发行人是一家H股上市公司,7月10日(初步询价截止日)收盘价、5日
均价、10日均价和20日均价,分别为人民币2.84元、2.85元、2.90元和2.80元。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确定的价格区间(人民币3.25元/股-3.6元/股)高于上述价
格,投资者应充分关注由此带来的风险。
6、由于目前新的发行体制改革刚刚实施,市场约束机制不太健全,买方
约束力仍旧较弱,本次发行有可能出现发行价格偏高导致上市后即跌破发行价
的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了解股票上市后可
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7、本次发行结束后,若发生募集资金闲置的情形,发行人将严格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发行人相关规定,在经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批准及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的前提下,投资于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且
投资收益率不低于10%的项目。
8、发行人上市后所有股票均为可流通股份。
9、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及本次网下配售的股份均有限售期,有关限售承诺
及限售期安排详见招股意向书。
10、本次发行申购,任一股票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
行申购,所有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股票配售对象均不能参与网上申购;单个投
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进行申购,任何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申购均为无效
申购。
11、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应坚持价
值投资理念参与本次发行申购,凡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应认可发行人的投资价
值,并希望分享发行人的成长成果;任何怀疑发行人是纯粹“圈钱”的投资者,
应坚决避免参与申购。本特别风险提示并不保证揭示本次发行的全部投资风险,
提示和建议投资者充分深入地了解证券市场蕴含的各项风险,根据自身经济实
力、投资经验、风险和心理承受能力独立做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决定。发行人: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7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