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2-044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涉诉企业:原告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被告山西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中博”);第三人杭锦旗西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能源”)。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昊华能源为本次诉讼案件原告;被告山西中博持有昊华能源控股子公司西部能源 40%股权。
涉案的内容:被告山西中博曾持有第三人西部能源的 100%股权,
原告昊华能源于 2010 年受让被告山西中博所持有的西部能源 60%股权。现第三人西部能源因股权交割前的事由即 2005 年低价受让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田塔然高勒区红庆梁煤炭勘探探矿权事宜,产生被政府要求补缴探矿权转让差价损失款 67,421.83 万元。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及《承诺函》约定,该补缴探矿权转让差价款的或有债务 66,421.83 万元及债务 1,000 万元应由被告山西中博承担,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
涉案的金额:67,471.83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目前尚无法判定此案诉讼结果,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昊华能源
被告:山西中博
第三人:西部能源
2.原告《起诉状》中关于诉讼案件事由、理由及其请求
(1)原告陈述的事由及理由
被告山西中博曾持有第三人西部能源的 100%股权,原告昊华能源于 2010 年受让被告山西中博所持有的西部能源 60%股权。现第三人西部能源因股权交割前的事由即 2005 年低价受让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田塔然高勒区红庆梁煤炭勘探探矿权事宜,产生被政府要求补缴探矿权转让差价损失款 67,421.83 万元。
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及被告出具的《承诺函》约定,该补缴探矿权转让差价款的或有债务 66,421.83 万元及债务 1,000万元应由被告山西中博承担。
原告认为昊华能源作为合同相对方,有权要求被告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义务及《承诺函》承诺的义务,即:向西部能源支付 1 亿元的代偿损失款并支付利息,承担西部能源应付的 57,421.83 万元的探矿权转让价款差额的或有债务,并向西部能源及时支付 57,421.83 万元。
(2)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第三人支付 1 亿元的代偿损失款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西部能源支付之日次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为止,按照年利率 5.62%计算);请求判令被告向第三人支付 57,421.83 万元探矿权转让差价款;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损失 50 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鉴于目前案件已被法院受理尚未开庭,昊华能源已聘请专业律师搜集、整理相关证据资料,全面做好诉讼各项准备工作,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由于该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定最终诉讼结果,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