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1-061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原北京鑫华双安煤炭有限公司
相关诉讼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审结;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二被告;
● 累计涉诉执行金额合计:人民币 4,863,895.96 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公司按照谨慎性原则,
将案款涉及金额计入了营业外支出。
自 2020 年 12 月 16 日至公告披露日,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或“公司”)收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 5 起涉及原北京鑫华双安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华双安”)职工诉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案件法院传票、民事起诉书等材料,涉案金额合计为 951,097.00 元。
自 2020 年 12 月 16 日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同类案件累计审
结 19 件,收到法院发来的《执行通知书》18 件,累计执行金额4,863,895.96 元,已达到披露标准。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冯文松等 19 名个人
被告:北京市南窖资产经营中心,昊华能源
2.案件基本情况
鑫华双安是北京市南窖资产经营中心(以下简称“南窖资产”)和昊华能源于 2007 年 4 月设立的煤矿企业,南窖资产和昊华能源所占股权比例分别为 75%和 25%,主要业务为煤炭开采销售。
鑫华双安于 2010 年 6 月停产关闭,2017 年 1 月注销。
原告认为,鑫华双安债权债务清算期间,未通知其申报债权,导致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费用未得到赔偿,于是向法院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南窖资产、昊华能源对鑫华双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中确定的鑫华双安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利息损失和诉讼费用。
4.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
2013 年至 2015 年,19 名原告分别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工伤赔偿申请,仲裁委裁定鑫华双安支付申请人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2019 年至 2021 年,19 名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裁决书生
效后,鑫华双安未履行给付义务;2017 年鑫华双安注销之前未对其债务进行清算,导致原告债权无法受偿,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5. 案件进展情况
19 名原告起诉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法院
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南窖资产未履行给付义务,公司履行了案款连带清偿责任的给付义务,全额支付了案款。
二、累计诉讼执行情况
前述 19 起诉讼案件均已审结,公司对其中 18 起诉讼案件履
行了连带清偿责任的给付义务,支付执行案款累计金额为4,863,895.96 元。
三、公司已采取的措施
鉴于南窖资产和昊华能源双方签署的《鑫华双安终止协议》约定:南窖资产负责办理鑫华双安清算注销各项事宜。南窖资产
向昊华能源出具的《承诺函》承诺:自 2010 年 7 月 6 日后,鑫
华双安的债务及或有负债均与昊华能源无关。
2020 年 9 月,公司在执行完 3 起同类案件 82 万元案款后,
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南窖资产偿还因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支付的案款及利息损失。2021 年 9 月,法院判决支持公司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正在执行中。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截止目前,公司已履行了本公告诉讼案款的连带清偿责任的给付义务,公司按照谨慎性原则,将案款涉及金额计入了营业外支出。
五、其他风险提示
若后续公司须履行本公告案件其他连带清偿责任的给付义务、或后续发生同类案件,公司将在履行相应给付义务后起诉南窖资产,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