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1-017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北京金融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内容:赵洁、周静华因涉嫌虚假陈述,起诉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提起民事索赔诉讼。
涉案的金额:赵洁要求赔偿 41,962.44 元,周静华要求赔
偿 47,166.79 元,及全部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目前尚无法判定此案诉讼结果,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发来的(2021)京 74 民初 36
号和 37 号《应诉通知书》和《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现将两起诉讼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案件一
卷号 (2021)京 74 民初 36 号
原告 赵洁
诉讼当事人 被告一 耿养谋
被告二 公司
昊华能源在未与京东方集团达成书面协议确认将
其 5.1 亿吨注入京东方能源的前提下,导致 2015
原告在《民事起诉
年 2 月 11 日发布的《收购 30%股权的公告》存在虚
状》中陈述的案件
假记载;昊华能源提前对 9.6 亿吨煤炭资源量进行
事实与理由
账务处理,导致 2015 年至 2018 年的定期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
原告在《民事起诉 要求判令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41520.00,佣金损失状》中陈述的诉讼 30.00 元,以及上述两项利息 412.44 元,并承担全
请求 部诉讼费用。
2、诉讼案件二
卷号 (2021)京 74 民初 37 号
原告 赵洁
诉讼当事人 被告一 耿养谋
被告二 公司
昊华能源在未与京东方集团达成书面协议确认将
原告在《民事起诉
其 5.1 亿吨注入京东方能源的前提下,导致 2015
状》中陈述的案件
年 2 月 11 日发布的《收购 30%股权的公告》存在虚
事实与理由
假记载;昊华能源提前对 9.6 亿吨煤炭资源量进行
账务处理,导致 2015 年至 2018 年的定期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
1.判令昊华能源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46,556.00
元;
2.判令昊华能源赔偿佣金损失 90.00 元;
3.判令昊华能源赔偿印花税损失 5.10 元;
原告在《民事起诉 4.判令昊华能源赔偿上述三项损失的利息 515.69状》中陈述的诉讼 元;
请求 5.判令耿养谋对上述第 1 项在第 4 项诉讼请求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6.判令案件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第 1 项至第 4 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
47,166.79 元。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目前案件已被法院受理尚未开庭,昊华能源将聘请专业律师,搜集整理相关证据资料,全面做好各项应诉工作。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由于上述诉讼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定最终诉讼结果,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2 日
报备文件:
1、赵洁、周静华《起诉状》;
2、北京市金融法院(2021)京 74 民初 36 号《应诉通知书》
和《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
3、北京市金融法院(2021)京 74 民初 36 号《应诉通知书》
和《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