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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
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
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088)
關連交易
收購電力研究院股權
董事會宣佈,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本公司與北京仁杰訂立股權轉讓協
議,據此,本公司將向北京仁杰收購電力研究院的16%股權。
北京仁杰為電力研究院(本公司附屬公司)的主要股東,因此,根據香港上市規
則北京仁杰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股權轉讓協議
項下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交易。由於股權轉讓協議項下進行交易的適
用百分比率(定義見香港上市規則第14A.10條)超逾0.1%但低於2.5%,故股權轉
讓協議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14A.45條至第14A.47條的申報及公告規定,並獲
豁免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14A.48條的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緒言
董事會宣佈,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本公司與北京仁杰訂立股權轉讓協議,
據此,本公司將向北京仁杰收購電力研究院的16%股權。– 2 –
股權轉讓協議
日期
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訂約方
(1) 北京仁杰(作為賣方);及
(2) 本公司(作為買方)。
先決條件
股權轉讓協議須待下列先決條件獲達成後,方告生效:
(1) 獲本公司、北京杰仁及電力研究院批准股權轉讓;
(2) 本公司已遵守有關監管機構規定的適用披露責任;
(3) 電力研究院及電力研究院其他股東根據電力研究院章程書面同意股權轉讓並
放棄其對股權轉讓的優先購買權;及
(4) 股權轉讓由協議各方正式簽署。
將予收購的股權及代價
根據股權轉讓協議的條款及條件, 本公司同意按代價人民幣16,076,272元(約
18,166,187.36港元)向北京仁杰收購電力研究院的16%股權。相當於電力研究院於
估值日約16%的資產淨值。– 3 –
股權轉讓協議的代價乃經本公司及北京仁杰公平磋商,並且參考(其中因素包括)
於估值日電力研究院的評估資產淨值約人民幣100,476,700元後釐定。上述評估乃
由中國估值師(中國一家合資格獨立估值師)根據重置成本法(為一種以成本為基
準的估值方法)編製。
完成及付款
代價人民幣16,076,272元(相等於約18,166,187.36港元)將於股權轉讓協議項下所有
先決條件獲達成後10個工作日內由本公司通過內部資源以現金支付。
財務資料
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電力研究院的經審核
資產淨值及截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
年度電力研究院於扣除稅項及非經常項目前後的經審核純利如下:
於二零零七年於二零零八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
(人民幣) (人民幣)
經審核資產淨值98,163,527.51 90,347,103.85
截至二零零七年截至二零零八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止年度
(人民幣) (人民幣)
經審核純利(扣除稅項及非經常項目前) 55,176,773.47 44,381,797.65
經審核純利(扣除稅項及非經常項目後) 46,053,873.54 33,183,576.34– 4 –
進行收購事項的理由
本公司認為進行上述收購可加強本集團對電力研究院的控制以及於未來為本集團
提供更高經濟回報。
一般事項
董事會(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股權轉讓協議的條款公平合理,且經有關各
方公平磋商後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 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本公司確認,於本公告刊發日期前的12個月內,本集團的任何成員公司與北京仁
杰或其聯繫人士概無訂立任何其他交易或在其他方面關連的交易,因而連同股權
轉讓協議被視為連串交易,並根據香港上市規則14A.25條當作一宗交易處理。
香港上市規則的涵義
北京仁杰為電力研究院(本公司附屬公司)的主要股東,因此,根據香港上市規則
北京仁杰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股權轉讓協議項下
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交易。由於股權轉讓協議項下進行交易的適用百分
比率(定義見香港上市規則第14A.10條)超逾0.1%但低於2.5%,故股權轉讓協議須
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14A.45條至第14A.47條的申報及公告規定,並獲豁免遵守香
港上市規則第14A.48條的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各訂約方的一般資料
本集團
本集團在中國經營煤炭一體化能源業務,包括煤炭生產、運輸、銷售及發電。本
集團亦生產動力煤及向第三方採購用作配煤與轉售的煤炭。– 5 –
北京仁杰
北京仁杰為一家根據中國法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投資諮詢、技術開
發及諮詢服務。
電力研究院
電力研究院為一間根據中國法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本公司現擁有電力研究院
的70%股權而電力研究院為本公司附屬公司。其主要從事電力開發及電力、熱力
的開發及電力、熱力設備的維修、調試及改造。
釋義
於本公告內,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 下列詞語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本公司董事會
「北京仁杰」北京仁杰興源投資諮詢有限公司,根據中國法例
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本公司」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根據中國法例註冊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在香港聯交所上市
及買賣
「董事」本公司董事
「股權轉讓協議」北京仁杰與本公司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訂
立的股權轉讓協議
「電力研究院」神華國華(北京)電力研究院有限公司,根據中國
法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本集團」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港元」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6 –
「香港」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上市規則」香港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香港聯交所」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國估值師」北京亞超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人民幣」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股東」本公司股東
「估值日」二零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於本公告中,除另有說明外,人民幣款額均以人民幣1.00元兌1.13港元的匯率兌換
為港元,並不表示任何人民幣款額經已或能夠以該匯率或任何其他匯率兌換。
承董事會命
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秘書
黃清
北京,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成員包括執行董事張喜武博士及凌文博士;非執行董事張玉卓博士及
韓建國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黃毅誠先生、梁定邦先生、陳小悅博士及貢華章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