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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86 沪市 国芳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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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86:国芳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9-28

股票简称:国芳集团                                          股票代码:601086

    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GansuGuofangIndustry&Trade(Group)Co.,Ltd.

                (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4—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特别提示

    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芳集团”、“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17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张国芳承诺:

    (1)国芳集团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国芳集团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国芳集团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芳集团回购本人持有的国芳集团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2)国芳集团上市后6个月内如国芳集团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国芳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国芳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国芳集团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本人所持国芳集团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不减持。

    (4)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国芳集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国芳集团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国芳集团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国芳集团的股份。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张春芳承诺:

    (1)国芳集团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国芳集团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国芳集团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芳集团回购本人持有的国芳集团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2)国芳集团上市后6个月内如国芳集团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国芳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国芳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国芳集团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本人所持国芳集团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不减持。

    (4)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国芳集团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国芳集团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国芳集团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国芳集团的股份。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本公司董事张辉阳承诺:

    (1)国芳集团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国芳集团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国芳集团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芳集团回购本人持有的国芳集团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2)国芳集团上市后6个月内如国芳集团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国芳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国芳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国芳集团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本人所持国芳集团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份总数的20%,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国芳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国芳集团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国芳集团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国芳集团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国芳集团的股份。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本公司股东张辉承诺:

    (1)国芳集团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国芳集团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国芳集团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芳集团回购本人持有的国芳集团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2)国芳集团上市后6个月内如国芳集团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国芳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国芳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国芳集团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本人所持国芳集团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份总数的20%,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国芳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本公司股东吕月芳承诺:

    (1)国芳集团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国芳集团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芳集团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芳集团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芳集团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2)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本公司监事蒋勇承诺:

    (1)国芳集团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国芳集团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芳集团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芳集团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芳集团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2)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国芳集团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国芳集团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国芳集团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国芳集团的股份。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稳定股价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按以下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稳定措施(一)”)

    公司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发生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

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决议后的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