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本招股说明书摘要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投资者若对本行招股说明书及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行招股说明书及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行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行招股说明书及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目录
重要声明 ...... 2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 4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24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25
一、本行概况......25
二、本行的历史沿革......25
三、本行的股本情况......38
四、本行的业务......47
五、本行资产权属情况......50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59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71
八、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87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 120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121
一、风险因素......121
二、其他重要事项......123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131
一、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131
二、有关本次发行的重要时间安排......132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33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2016 年 6 月 17 日,本行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并批准了《本
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以及《本行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2017 年 5 月 5 日,本行 2016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议案
有效期的议案》,将上述议案的有效期延长至 2018 年 5 月 5 日。2018 年 4 月 27 日,
本行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并上市议案有效期的议案》,将上述议案的有效期延长 12 个月。2019 年 4 月 26 日,
本行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议案有效期的议案》,将上述议案的有效期延长至紧随 A 股发行议案原有效期届满后次日起 12 个月。
根据《本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本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二、本次发行后本行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本行 2015 年度股东大会首次审议通过并经历次修订后将于本行 A 股上市后生
效的《公司章程》,本行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本行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本行的可持续发展。
本行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本行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方式。除特殊情况外,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普通股股东的利润不少于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 1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本行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关于本行本次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详见本行招股说明书“第十五节 股利分配政策/四、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的股利分配政策”。
三、本行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计划
根据本行战略发展需要,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建立并健全完善的分红政策和长效沟通机制,为投资者提供分享本行良好发展成果的机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本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行制定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 股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并于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本行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详见本行招股说明书“第十五节 股利分配政策/五、未来分红回报计划”。
四、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行累计持股 51%的股东(单独或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超过 5%的除外)重庆渝富、重庆城投、交旅集团、隆鑫控股承诺:“自重庆农商行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重庆农商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内资股股份,也不由重庆农商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持有本行股份的监事左瑞蓝、朱于舟承诺:“本人所持重庆农商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 年内不转让。本人在重庆农商行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重庆农商行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本人如从重庆农商行监事岗位上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重庆农商行股份。”
本行 150 名持有本行内部职工股股份超过 5 万股的个人中有 149 人承诺:“本人持
有的重庆农商行的股份,自重庆农商行 A 股上市交易之日起 3 年内不转让。在上述 3
年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每年所出售的重庆农商行股份不会超过本人持有重庆农商行股
份总数的 15%。在上述 3 年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5 年内,本人所转让的重庆农商行股份
总数不会超过本人持有重庆农商行股份总数的 50%。”本行尚有 1 名已离职员工因个人原因,未签署该等承诺函。
五、本次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规要求,为了强化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市场约束,维护本行 A 股股票上市后股价的合理稳定,保护本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本行特制定《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A 股股价预案》,并于本行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本行 A 股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本行及相关主体将根据本预案采取措施稳定本行 A股股价。
(二)稳定 A 股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 A 股股价的措施包括本行回购股票及本行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票。
1、本行回购股票
本行 A 股发行后三年内,如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触发本行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本行董事会应在触发前述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本行稳定股价方案。本行稳定股价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本行股票的方案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股
票上市地规则)规定的其他方案。具体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本行的内部审批程序和所适用的外部审批程序。
本行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后尽快按照本行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以及类别股东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回购议案”),回购议案均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若本行采取回购本行股票方案的,股份回购预案将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本行股价及本行经营的影响等内容。本行应在股份回购预案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公司章程》等规定完成本行的内部审批程序,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股份回购方案。本行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本行股份。本行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本行上一年度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 5%,不超过 A 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若本行采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股票上市地规则)规定的稳定股价方案的,则该等方案在本行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股票上市地规则)及本行公司章程等履行相应审批及/或报备程序后实施。
在实施股价稳定方案过程中,如以下情形之一出现,则本行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本行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本行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回购股票的数量达到回购前本行 A 股股份总数的 2%。
本行中止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稳定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出现本行 A 股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本行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
本行的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
2、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 A 股股票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如本行因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本行股东大会以及类别股东会批准或其他合法原因无法实施股票回购,则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 90 日内或本行股东大会以及类别股东会做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90 日内(以孰先为准)增持本行 A 股股票。
如本行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已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本行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之日起 90 日内开始增持本行 A 股股票,且增持计划完成后
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 A 股股票。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A 股股票行为
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前提下,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后 10 个交易日内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