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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77 沪市 渝农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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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77:渝农商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9-10-28


股票简称:渝农商行                              股票代码:601077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
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渝农商行”、“重庆农商行”、“本公司”或“本行”)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本行累计持股 51%的股东

  本行累计持股 51%的股东(单独或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超过 5%的除外)重庆渝富、重庆城投、交旅集团、隆鑫控股承诺:“自重庆农商行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重庆农商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内资股股份,也不由重庆农商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三)持有本行股份的监事

  持有本行股份的监事左瑞蓝、朱于舟承诺:“本人所持重庆农商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 年内不转让。本人在重庆农商行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重庆农商行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本人如从重庆农商行监事岗位上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重庆农商行股份。”
(四)持有本行内部职工股超过 5 万股的个人

  本行 152 名持有本行内部职工股股份超过 5 万股的个人中有 151 人承诺:“本人持
有的重庆农商行的股份,自重庆农商行 A 股上市交易之日起 3 年内不转让。在上述 3
年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每年所出售的重庆农商行股份不会超过本人持有重庆农商行股
份总数的 15%。在上述 3 年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5 年内,本人所转让的重庆农商行股份
总数不会超过本人持有重庆农商行股份总数的 50%。”

  本公司尚有 1 名已离职员工因个人原因,未签署该等承诺函。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规要求,为了强化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市场约束,维护本行 A 股股票上市后股价的合理稳定,保护本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本行特制定《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A 股股价预案》,并于本行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本行 A 股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本行及相关主体将根据本预案采取措施稳定本行 A
股股价。
(二)稳定 A 股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 A 股股价的措施包括本行回购股票及本行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票。

    1、本行回购股票

  本行 A 股发行后三年内,如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触发本行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本行董事会应在触发前述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本行稳定股价方案。本行稳定股价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本行股票的方案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股票上市地规则)规定的其他方案。具体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本行的内部审批程序和所适用的外部审批程序。

  本行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后尽快按照本行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以及类别股东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回购议案”),回购议案均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若本行采取回购本行股票方案的,股份回购预案将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本行股价及本行经营的影响等内容。本行应在股份回购预案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公司章程》等规定完成本行的内部审批程序,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股份回购方案。本行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本行股份。本行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本行上一年度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 5%,不超过 A 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若本行采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股票上市地规则)规定的稳定股价方案的,则该等方案在本行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股票上市地规则)及本行公司章程等履行相应审批及/或报备程序后实施。

  在实施股价稳定方案过程中,如以下情形之一出现,则本行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本行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本行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本行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回购股票的数量达到回购前本行 A 股股份总数的 2%。

  本行中止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稳定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出现本行 A 股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本行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

  本行的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

    2、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 A 股股票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如本行因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本行股东大会以及类别股东会批准或其他合法原因无法实施股票回购,则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 90 日内或本行股东大会以及类别股东会做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90 日内(以孰先为准)增持本行 A 股股票。
  如本行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已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本行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之日起 90 日内开始增持本行 A 股股票,且增持计划完成后
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 A 股股票。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A 股股票行为
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前提下,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后 10 个交易日内就增持本行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本行,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本行进行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后,本行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中止:


  (1)通过增持本行 A 股股票,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
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本行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已经增持股票所用资金达到其上一年度在本行取得薪酬总额(税后)的 15%。
  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出现本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3、未能履行增持或股份回购义务的约束措施

  (1)若本行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所述在触发本行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稳定股价预案,或未按照公告的预案实施,则本行将在 5 个交易日内自动冻结相当于上一年度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 10%的货币资金,以用于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如本行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行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本行应自未能履行约定义务当月起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的 15%并扣减现金分红(如有),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上一会计年度从本行已取得薪酬总额(税后)的 15%,该等扣减金额归本行所有;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本行、投资者损失的,该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本行、投资者损失。

    4、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应按照本行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商业银行监管等相关规定。
(三)其他

  1、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本行本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本行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2、在每一个自然年度,本行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3、本预案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此后三年内有效。

  4、本预案实施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本行遵从相关规定。

  5、本预案有效期内,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发布新的相关规则而需要对本预案进行修改时,本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据此修改本议案。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本行承诺如下:

  “1、本行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