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1077 沪市 渝农商行


首页 公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于2017年12月26日报送)
二级筛选: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于2017年12月26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8-01-05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 招股说明书
声明:本行的 A 股股票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1,357,00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1.95%)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按发行上限计算,不超过 11,357,000,000 股, 其中: 境内
上市流通的股份( A 股)数量不超过 8,843,663,959 股, 境
外上市流通的股份( H 股)数量为 2,513,336,041 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
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前持有本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重庆渝富、重庆
城投、交旅集团、隆鑫控股承诺: “自重庆农商行本次发
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重庆农商行首次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内资股股份,也不由重庆农商
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
合计持有本行 51%股份的内资股股东中, 除本次发行前持
股 5%以上的股东外的其他 16 名股东承诺: “自重庆农商
行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重庆农商
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内资股股份,也不由
重庆农商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
持有本行股份的监事左瑞蓝、朱于舟承诺: “本人所持重
庆农商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 年内不转
让。本人在重庆农商行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重庆
农商行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本人如从重庆农商
行监事岗位上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所
持有的重庆农商行股份。 ”
本行 149 名持有本行内部职工股股份超过 5 万股的个人中
有 148 人承诺:“本人持有的重庆农商行的股份,自重庆
农商行 A 股上市交易之日起 3 年内不转让。在上述 3 年的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每年所出售的重庆农商行股份不会超
过本人持有重庆农商行股份总数的 15%。在上述 3 年的锁
定期届满之日起 5 年内,本人所转让的重庆农商行股份总
数不会超过本人持有重庆农商行股份总数的 50%。 ” 本行
尚有 1 名已离职员工因个人原因,未签署该等承诺函。
保荐机构: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12 月 21 日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重要声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行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书及其摘要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
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摘自本招股说明书正文,仅对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和其他重
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2016 年 6 月 17 日,本行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并批准了《本
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以及《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A 股)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 2017 年 5 月 5 日,本行 2016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上市议案
有效期的议案》,将上述议案的有效期延长至 2018 年 5 月 5 日。
根据《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行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后本行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本行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行 A 股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本
行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
时兼顾本行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本行的可持续发展。
本行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本行主要采取现
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方式。 除特殊情况外,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普通股股东的利润不
少于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 1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本行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关于本行本次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五节
股利分配政策/四、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的股利分配政策”。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6
三、本行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计划
根据本行战略发展需要,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 建立并健全完善的分红政
策和长效沟通机制, 为投资者提供分享本行良好发展成果的机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 及本行《 公司章程》 等规定, 本行制定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A 股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并于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本行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详见本招股说明书
“第十五节 股利分配政策/五、未来分红回报计划”。
四、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持有本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重庆渝富、重庆城投、 交旅集团、隆鑫控
股承诺: “自重庆农商行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重庆农商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
内资股股份,也不由重庆农商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合计持有本行 51%股份的内资股股东中,除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外的其
他 16 名股东承诺: “自重庆农商行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重庆农商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
已发行的内资股股份,也不由重庆农商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持有本行股份的监事左瑞蓝、朱于舟承诺:“本人所持重庆农商行股票,自本次发
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 年内不转让。本人在重庆农商行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重庆农商行股份总数的 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本人如从重庆农商
行监事岗位上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重庆农商行股份。”
本行 149 名持有本行内部职工股股份超过 5 万股的个人中有 148 人承诺:“本人持
有的重庆农商行的股份,自重庆农商行 A 股上市交易之日起 3 年内不转让。在上述 3
年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每年所出售的重庆农商行股份不会超过本人持有重庆农商行股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7
份总数的 15%。在上述 3 年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5 年内,本人所转让的重庆农商行股份
总数不会超过本人持有重庆农商行股份总数的 50%。 ”本行尚有 1 名已离职员工因个人
原因,未签署该等承诺函。
五、本次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
根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等相关法规要求,为
了强化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加强对相关责任
主体的市场约束,维护本行 A 股股票上市后股价的合理稳定,保护本行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本行特制定《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A 股股价预案》,并于本行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本行 A 股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
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
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关于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本行及相关主体将根据本预案采取措施稳定本行 A
股股价。
(二)稳定 A 股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 A 股股价的措施包括本行回购股票及本行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本行领
取薪酬的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票。
1、 本行回购股票
本行 A 股发行后三年内,如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触发本行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本行董事会应在触
发前述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本行稳定股价方案。本行稳定股价方案包
括但不限于回购本行股票的方案或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股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8
票上市地规则)规定的其他方案。具体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本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本行的内部审批程序和所适用的外部审批程序。
本行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后尽快按照本行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以及类别股东会,
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 “回购议案” ),回购议案均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若本行采取回购本行股票方案的,股份回购预案将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
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本行股价及本行经营的影响等